HuangTH wrote:
所以亂源到底是.....
愛亂檢舉的魔人,
還是過度解讀法律的製單員警??
我覺的是後者問題比較大...
警察過度解釋法條不是新鮮事,以前我騎普通重機經過三車道沒劃禁行機車的路段,我騎在中間車道結果被開了一張"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罰了六百元。我提出申訴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一款"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主張我是在外側第二車道並沒有違規。結果警察回覆卻是說,外側車道的算法是由最內側車道算起,右側第一條是"外側第一車道",右側第二條是"外側第二車道",意思就是說三個車道我只能騎在最旁邊的車道。我還第一次看到這樣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