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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都沒注意,兩車相撞

ForLucky wrote:
交通安全宣導的廣告了

好像只剩下去休息站尿尿會看到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chengjer

經費都下到網軍身上了.

2023-09-30 12:18
諸葛小花

chengjer 不好說 不過看看網路上那些奇怪鄉民 真的覺得有可能但我沒有證據[XD]

2023-09-30 12:31
洪乄炎 wrote:
無號誌路口,>>【都沒注意】<<,兩車相撞
車速問題,因為我不是【肉眼測速器】,該因素不列入討論
單從影片中觀察各標線標誌,側邊撞擊的該車為【肇事主因】最占比最高
從地上號誌就能看到有"需"【停車再開】的標示,故為支線
而被撞擊的車輛為【主幹道】,即便吃路口未減慢行,也肯定是前者問題最大....
如果屋主要求賠償,應該會是支線車輛的肇事車為主吧

台灣只知道"紅綠燈"號誌 , 不知道 號誌是代表『路權』的前後優先次序,還錯誤解釋為只有禁止通行和予許通行的通行權?
不知道"路權"所指示的雙方都可以通行, 只是"一定時空下",只有其中一方有先行權! 使用時間在前!
其它指示路權的也不是只有"號誌"?
指揮人員(警察)/號誌/ 標誌/ 標線/ 規則 全都能指示"路權"
『路權』 是有 指揮人員(警察)>號誌 > 標誌 > 標線 > 規則 的"誰先行" 優位次序

在榮華街方向,看起來是"街"卻是支道 , 沒有道路分向線 , 地面上有白色倒三角型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172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所謂"讓道"?
我國法規抄自公約 , 本有滿滿的路權規定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路權 翻譯自 Right of Way , 但是"路權"這一詞並非依字面解釋為 "爭權奪利" ? 將自身權利無限放大?
實際上"路權"的意義是相反的"禮讓" ,指 禮讓的範圍 , 讓道的次序
讓道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停止擁有路權者 先行
榮華街方向還有「警49」慢行標誌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 54 條
慢行標誌「警4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得設附牌標繪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例如左:



反而 , 路標標為巷道,看起來是"巷"的榮華街 63巷, 榮華街 64巷 , 有雙向車道分隔 , 是幹道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支道 反而是 榮華街方向 的"街" , 幹道為"巷"的榮華街 63巷, 榮華街 63巷 方向

歐洲 是黃色菱型標誌"優先路權" 標示 為幹道

這裏是Y字型交叉路口, 幹道以粗黑線表示,且這一邊立有"優先路權"標誌
相對於台灣 將"路權"說成蠻荒時代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德國非常重視路權 , 路權 是第四空間的時間差次序 , 擁有路權者使用一段時間, 喪失路權那一方是暫停讓道,等擁有路權者通過後,方能使用一段時間續行
由於兩者被授權通行的時間不同, 形成"時間差"而錯開雙方不會碰撞
支道方搶先去侵入幹道方的使用道路的時間(路權範圍),所以才造成碰撞

所以法律解釋為 支道那一方侵入了法律授予幹道一方『路權』, 才造成碰撞為肇因
但是台灣在法律攻防,常常提出無關使用"路權"的 遵守義務"(例如超速?無駕照?未打方向燈)出來混淆
這些(超速?無駕照?未打方向燈)是不發生碰撞也違規的行為, 和"肇因"無法形成直接的前因導致後果的關係。
最終造成台灣無視路權(使用權利)!以為是隨時?人人都有權?,只關心無關肇因的"遵守義務"?

下面是德國駕照的考題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道路規則,讓右方車先行

德國 的優先道路標誌 vorfahrtstraße , 等同於我國的幹道標誌 , 因為有"標誌", 藍車雖然是右方車, 仍然沒有先行權, 變成我方先行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黑線粗)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直行及左方為支道(黑線細)

下面這個會有困惑誰先行 ?

我車方向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是從屬於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支道,對比於一直行駛於幹道的(機車)有"優先路權" , 脫離幹道進入支道的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洪乄炎

只能說台灣在號誌/標誌佇立,常常出現奇怪的BUG(?) 明明是幹道VS支線,卻讓兩條路都出現標示【慢】。而非在支線佇立上更明確的【讓】路/【停】車再開號誌(恩,就是有人不看地上讓路線,或者不懂含意)

2023-09-30 20:15
洪乄炎

變成不理解主幹道及支線道的分向,到了路口只想玩誰車兇誰先過(嗯?),然後發生事故只會出來笑話,用"肉眼測速",誰誰超速啦(明明初判都沒出來),直接忽略事實是道路上誰的路權優先,才會導致該事故發生

2023-09-3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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