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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_國道_開放路肩的行駛規則是?

rockjimmy wrote:
因為書讀不多
公路局說明文實在不懂

自己做簡易圖式
規則是這樣嗎?

請大大指點一下
感謝


記那麼多幹嘛, 就一個原則: 有需要(要下交流道)再使用路肩

常常看見一堆車子. 也沒要下交流道, 走路肩也沒開很慢(路肩速限60). 到交流道前又擠進來.
這樣開對自己來說是很快啦...很聰明啦....
但是對整個路況來說沒有幫助....車流一樣塞
所以.... 塞車時我一定開外車道, 開路肩的車我一率盯緊它們. 踩到違規一律檢舉!!

有需要(要下交流道), 再使用路肩...不只可以達到分流讓交通順暢 . 自己也不用擔心更不用記一堆標示.
rockjimmy wrote:
因為書讀不多公路局說...(恕刪)

只要記主一點
看到禁止變換車的牌子後,就不能變換車道,
臨時開放路肩時例外。
我的理解:小車看到起點可以切出去路肩,然後只能直行不能換車道,看到終點就可以切回主線.
限速60公里,但通常車少時,我看開110公里大有人在.

我的做法:如果視線良好我也不會超過80公里,
且隨時要做煞停的準備,
因為有點在賭運氣,如果前方遇到事故車,自己煞的住,
但有些白目開車喜歡貼很緊,以為自己是終極殺陣的計程車司機主角.
所以怕後方追撞,就算有開放能不用路肩也盡量不切過去.
怨念聚合體 wrote:
搞不清楚情況時最簡單...(恕刪)

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訂定時間: 109.1.14
一、本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路肩目的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60公里,惟個別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3.5m(含)以上,且線型及視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估調整為80公里以上。
(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四、開放路肩類型
(一)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行駛路肩車輛得變換車道,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00m(得視現場條件調整)範圍內限往出口車流行駛,得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車道;非往出口小車須於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00m前(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變換至主線車道(類型 1)。

(二)開放路肩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開放路肩銜接輔助車道、一 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類型 2)。


五、啟動時機
(一)平日
當路段每週平日(週一至週五)至少發生 2次,持續 2小時以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二)例假日
當路段每月例假日(週六或週日)至少發生 2次,持續 2小時以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六、作業方式
(一)基本要項
1.實施路段(主線路段)之外側路肩寬度不得少於3m,開放車種以小型車為原則,如開放其他車種行駛
須評估路肩是否應拓寬。
2.為使行車動線順利銜接,原則為鄰接之上游入口至下游出口間路段,開放路肩範圍係從加速車道終點至減速車道起點或新增車道漸變區(詳附圖 1~ 3)。若加速車道為 2車道,則應於縮減為 1車道後再開放路,以免加速車道終點發生車輛匯流情形。若減速車道為 2車道且路肩寬度足夠時,則開放路肩終點可設於減速車道由 1車道漸變為 2車道處。
3.若為有需求,則開放路肩起點得設於路段中點。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叉路口、立體交叉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應避免跨越交流道區,以免誘使用路人違規。
5.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匯流時,通行路肩之車輛應禮讓從主線匯出之車輛。
(二)程序
1.分析評估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據民意反應及交通疏導需求等,研提建議開放路肩路段評估報告報局。
(2)前揭之評估報告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A.壅塞路段、時段及原因
B.路肩寬度、主線車道數(建議路段及其上下游各 1個路段,計 3個路段)、鋪面條件、路肩最小視距(主要針對右彎、設有隔音牆或路側淨距較小路段)。
C.交通資料(建議路段之主線、進出口匝道及上下游各 1個路段(合計 3個路段)主線之交通量及速率等交通資料)

2.審核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報局之評估報告由工務組、規劃組、交通管理組共同審核。
(2)審核標準主要考量主線平均車速、鋪面條件、道路幾何線形
及視距等因素,作成開放路肩與否之建議。
3.實施階段
(1)實施開放路肩路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第三及四項,由局發布命令後實施,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則配合設置相關標誌及交控設備。
(2)相關標誌佈設原則如下(佈設原則如附圖 1~ 2,標誌詳圖 如附圖 3~ 7):




A.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75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含時間附牌)。
B.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500m處設置「路肩通行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
C.另開放路肩終點處均需設置「路肩通行 終點」牌面,並於下游適當處設置「禁行路肩」牌面(銜接地方道路除外。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應先布設「路肩通行終點」及「禁行路肩」牌面,下游處再布設輔助車道相關標誌。
D.前述「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前方路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含時間附牌)等標誌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要增設。
E.路肩速限(60公里)標誌與車道管制號誌( LCS)共構,如無設置 LCS,則設於開放路肩起點標誌下游150m處。
4.檢討階段
(1)執行成果檢討
A.開放路肩措施實施後半年,各區養護工程分局須對實施路段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報局。
B.前揭之執行成果檢討報告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1:開放路肩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內容項目):
(A)開放路肩措施緣起(壅塞時段、壅塞原因)
(B)開放路肩路段標誌、號誌設置情形(含照片及設置里程)
(C)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D)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C.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同時檢視拓寬之需求,並考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2)執行狀況觀察
A.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後,須持續觀察開放路肩執行狀況,並每年提送開放路肩路段執行狀況觀察紀錄報局,為期 3年(即於提送檢討報告後,再提送 3次觀察紀錄)。
B.前揭之執行狀況觀察紀錄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2:開放路肩執行狀況觀察紀錄範例):
(A)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
(B)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C)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D)路肩開放路段時段調整建議。
C.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如主線仍維持每日 8小時以上平均車速低於 60km/hr,則應優先考量闢建輔助車道之可行性。
(3)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回歸公路容量與需求之探討,檢視並考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七、主線路段機動開放路肩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求辦理,至少設置開放路肩起點及終點牌面,起點牌面依照開放路肩類型設置可翻轉牌面或三面轉板。

八、開放小型車以外車種行駛路肩(如大客車),或匝道實施開放路肩措施,得參照本規定,另依個案辦理。

這個規則就是國外抄過來的嘛
但是 , 只抄了一小部份
但是 ,開放路肩的原因 ,是因為有在監控 "車流量" ! 當車流量增加到超出道路容量 , 車流就會爆掉而崩潰
所以,不是只有開放路肩 , 還會實施 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後方減速 ,前方加速 是要拉開車距! 因為一旦車距縮小怕追撞就會踩煞車,於是制約到車速

德國 Autobahn 是 燈號顯示 "機動變換速限" , 有速限/解除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內外車道差別速限..想得到的"速限"方法,它通通都有!

因為不同的車距組成不同的 LOS (Level of service) ,車速高車距也同步拉長
例如此處英國M25,當速限降低到40mile , 攔下車流變慢,讓車距縮小, 單位長度的車道內,就能容納較多的車

在堵塞(瓶頸)路段的前方機動調整速限,"增加速限為60mile,加快車流,拉開車距


這是英國倫敦外圍的M25, 當三個車道裝不下了 , 就增加有第四個車道

擴充路肩改為為車道要施工,要花很多時間, 如上面的同一路段已經擴充為四個車道
還有臨時的作法是 "開放路肩" , 以當燈號顯示開放就能使用路肩
這是Highway Agency 的宣傳說明


但是現在的燈號顯示,右三個車道開放, 左1車道封閉 ,因為前方在施工. 是處於 Controlled motorway

所以當燈號顯示開放,改為 "All lane running"
例如此處 德國的 A8 , 路肩開放是以 綠色箭頭指示


台灣比較奇怪 , 不是看車流量多寡而開放, 而是設定時間 ? 車多到塞爆了也不開放多一條車道能疏解
卻在 車道空間還很空 ? 時間到了卻開放 ?
並不像歐洲系統的"機動"調整

很多車利用 "開放路肩" 不是下交流道? 卻是來個路肩(右側)超車 ?
如果這發生在國外, 因為主線車流和下交流道的車,會很早就分流, 如果走"路肩" , 卻不下交流道? 就會走到有" 水泥分道樁" 的車道, 然後就接匝道,會切不回來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 從來不依照 法規行車
而是鑽法律縫隙 , 逃避罰則 , 以為罰不到的方法就是規則?
交通法規 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也有負面表述的罰則
上位的法律的設計是在針對正面表述的"路權", 在保持交通流通之下維持安全來避免碰撞
到了下級執法機關 及 用路人 ? 卻只關心負面表述的罰則? 罰不罰得到 ? 不罰就為所欲為了 !
只關心走路肩怎麼樣才不會被罰?

正面表述的規則 是要求用路人遵守這些規則
正常的邏輯是遵守規則!是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則 , 才會引用 "罰則"(表列出錯誤的行為)加以處罰

台灣相反, 只看罰則 !只要閃避過法條罰不到就沾沾自喜, 變成法律寫什麼不重要 ?執法機關不執法!罰不罰才重要?當然就不必守法
因為 其它交通先進國家是先有"規則"! 先告之應遵守行車規則是那些 , 先把規則拿出來講, 若違反了規則才會引用到罰則處罰
台灣的次序是反過來 ?
我國在上位的『法律』層級的交通法規是只有"罰則"而沒有規則
只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的 "法律"
處罰是在上面位階的喔 !
先後次序是顛倒的 !
其它交通規則都是次一級, 低一階的, 由罰則再去授權的 法規命令 ?
這造成 重罰則 而輕規則

因為"罰則"優位在前面, 那麼次一級的"規則"在講什麼? 沒人管 , 於是養成民眾以為不罰?罰不到就是對的?閃躲了"罰則",沒罰到就沾沾自喜? 怎麼還會去守規則呢?

"右側超車"原本違反一堆現行法規 , 執法機關卻宣稱高速公路"右側超車"無法可罰?這樣經常造成超車是左右開弓撞在一起也無所謂 ?
看英文就很清楚,右側超車即undertaking,這個字指"非法超車", 絕非overtaking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在左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超越"才取得內/中車道路權
內/中車道 在左邊 , 依法(路權)不可能右側超車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指示 優先於規則
超車道在最左邊 , 要走超車道超車 , 如何能走右邊的車道"右側超車" ?
"右側超車"還會造成車流擾動

超車 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 不是絕對車速(最高速限)多少公里就能超車?
因為依法超車及超越都是, 真實車速會呈現 內側/中線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路權為"超車" , 真實車速會呈現, 在這個內側車道上的車 對 中/外車道上的車, 進行 "超車"
因此 ,三股車道上的車流速度 , 是表現出 內 > 中 > 外 的次序

這在高管規則6也能看出來 , 車距長車速高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但是台灣國道有嗎?有這樣的車距嗎?
中外車道空在那裏沒車? 變成是行車靠左 ?往左擠?


既然 車速是 內 > 中 > 外 , 車速慢的右側要如何超車? 依法當然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 右側超車當然違法 !
此種行為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趁主線車道塞住 ?走右邊的路肩超越再回堵到左邊的主線內?放任右側超車? 這是倒過來讓車速形成內 < 中< 外? 這樣逆於法律規定的次序內 > 中 > 外! 是製造出兩股相反方向的車流(波)對撞 , 在製造更多的"車流擾動"!
讓整體車流更堵 !
rockjimmy
rockjimmy 樓主

大大太專業了!!!

2023-09-11 10:21
我上國道開車從不走 開放時的路肩,除非當下有事故,由執法人員指揮
南崁上林口路肩沒寫限速,但是印象中五股那邊上林口的有寫限速80?
所以北上的到底路肩限速多少啊?
感覺走那的都開蠻快的
阿看到樓上貼文了,看來最高還是都80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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