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765 wrote:
臺灣特有種的龜人們,內車道永遠都開最慢,比中線外線還慢,龜久了智商也跟著低落了,開始想要探討怎樣可以讓自己的龜合理化
要是自己的車子很爛,開不快又會晃,不懂為何不是中線外線順順開,一定要在內線檔人然後後面有車就故意更慢
台灣有速限,內側車道也有法規有條件開放長時間使用,活在台灣就要習慣嚕,除非哪位立委要修法
基本上會固定在內側車道的大多都是固定在速限。
這種去中線又會發現中線很多速限-10..-20的車,所以不想過去。
但對喜歡速限+20up的就會覺得這些維持在速限的定速內側車很龜。
可是在內側定速又是法條允許的,只要能壓在速度上限...但國道超速是法條不允許的。
(台灣法規就是你要超車也得在速限內超車)
這沒辦法,除非修法


基本上活在那個國家就是依照該國家法律走
現在超速40km扣牌半年很麻煩阿,還是忍忍吧
SuperHung wrote:
照你的邏輯,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後車靠近就告他逼車,後車減速就說 他又追不到我,我又沒佔用。 天才邏輯。
這個似乎有一些迷思
照你的邏輯,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
對不起 , 這裏沒有herblee的邏輯 , 而是列舉法律條文, 所述皆引用法律及依據法律原則
﹝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 ﹞?herblee從來沒說可以這樣!
提出 『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說法的人, 常常說規定出自 高管規則8-1-3 但書?
問題是 , 高管規則8-1-3 但書 真的是這樣寫的嗎 ?
完全不是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根本不必去看本文後面的但書,是"無設置者" 才看的 8-1-3 但書
(2)就算是快速公路沒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但書就能拿來取代本文嗎?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但書寫了什麼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提到用路人的什麼時速100km嗎? 沒有 !
『最高速限』是什麼 ?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一面標誌

一面告示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之標誌, 可以自行將 解讀?翻譯?轉變?化身? 說成這就是"駕駛人的時速 ?"
完全看不懂 ?
明明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
真正的使用權利 明明 黃底黑字寫在標誌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最高速限"是 限制 ! 車速受此種限制 是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在但書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的前方 , 明明就還有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 本來有二面, 現在只看一面 , 是捨去"最低速限"不看的意思
速限 不稱為 車速 !
用路人只能保持自己的車速 !
不知道 用路人是要如何得以一面限5標誌 ?
車道要如何使用? 依法就是去看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8-1-3但書只不過將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只是速限改變了, 捨去"最低速限"不看 ! 超車道(車道路權)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 !
法條明明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離開 !
如何能 ﹝ 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 ﹞這造成併駛不是超車! 這不合法!
這樣毫無法律依據, 不知道是那裏來的?
什麼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不存在將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路權)? 明明是限制 , 說成相反的可以使用 ?
那來的可以使用?
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誰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就能佔用車道?
所謂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我國查不到這種法條!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法律並非只有一條嗎 ? 不存在法條沒有的 『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
還要看高管規則6嗎? 有55m車距(少於16車/km的密度下)才能110km行駛
還有高管規則8-1-1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
安全規則101條: 始得超越 ....有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豈有拿"遵守(速限)義務"就能侵害它人使用車道的權利(超車道路權)?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 有55m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 是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成立,才有後面的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110km的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又回到右邊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並不存在 『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
時速 怎麼會是 限5標誌 ?
用路人的時速100KM並不是法規上寫的 『最高速限』 那一面 限5標誌
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
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有4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90km)
不幸! 台灣最喜歡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明明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有三個常數
卻誤以為法規只有一條 ?
不知道 這三者相互牽制
Q車流量 有上限 1450車/h: 只有在D(密度/車距)16車/km 之下, 才能 V(車速)110km
這就是為何8-1-3但書 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堵塞」 擠在一起 ,車距不足會受迫降 , 是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必須降速? 硬是不降?擠進內側車道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
台灣國道最常見的風景 →壓縮車距開快車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這樣完全違反現行法規! 已經造成多少悲劇? 始作甬者是誰?
CcCManCcC wrote:
台灣有速限,內側車道也有法規有條件開放長時間使用,活在台灣就要習慣嚕,除非哪位立委要修法
...(恕刪)
台灣當然有速限 , 不是只有"最高速限" ! 還有最低速限
德國 Autobahn 是 燈號顯示 "機動變換速限" , 有速限/解除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內外車道差別速限..想得到的"速限"方法,它通通都有!
當法規說 得以 "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 , 是在說 排除"最低速限"(限6標誌)行駛
對不起! 完全看不懂 ﹝內側車道也有法規有條件開放長時間使用 ?﹞
(1)高管規則8 明明對於 車道之使用 , 寫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路權 為 超車
在安全規則101條 對於"超車"是規定為一條 左側的繞道 ,繞出去是一定要回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超車時使用,超車後離開,要如何長期使用 ?
﹝有條件開放長時間使用 ? ﹞的法規在那裏 ? 沒有 ! 找不到!
(2)後面的但書 , 為附加補充之規定 , 規定的是什麼?是"速限"! 是一項限制!是遵守義務 , 何來相反的長期使用?
CcCManCcC wrote:
基本上會固定在內側車道的大多都是固定在速限。
什麼 ? 固定在速限? 速限可是有二面標誌 ! 到底是最低速限(限6)?還是最高速限(限5) ?

高管規則5 寫什麼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二面 , 二面一起指示出 "區間"110km-60km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1. 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 ←以車速對應出"車距" ,為 高管規則6的規定
2. 標誌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為處罰條例4的規定
3.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 ←此為義務非路權! 為 設置條例85條的規定
以上全部來自法律+法規命令 , 都是法律明文規定
8-1-3但書 改以"『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單一個數字, 這就是排除了"最低速限(限6)"不看

這個規定仍然是速限規定,仍然是無條件遵守! 和 "車道之使用"? 和使用權利一點關係都沒有! 和使用相反!是要受這樣的限制 !
但書 限縮解釋 , 禁止倒推
因此,不能拿設置規則85 當中的反面解釋/負面解釋,將一面標誌說成是車速? 強行套用在不能"倒推解釋"的8-1-3但書上
一旦這樣做就鬧出笑話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CcCManCcC wrote:
這種去中線又會發現中線很多速限-10..-20的車,所以不想過去。
什麼是 ﹝中線很多速限-10..-20的車﹞ ?
最高速限只有一種"數字"! 沒有加加減減 ?
最高速限 在三個車道完全相同 !
當然能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當然能 最高速限 行駛於中線車道 !
當然能 最高速限 行駛於外側車道 !
三個車道通通都可以 !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 是相反的限制! 更無法拿來"指示車道" ?
什麼是﹝所以不想過去﹞?
速限是遵守義務, 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有什麼反過來的權利 ?
有沒有路權 ! 沒有 ! 所以無法使用內側車道 !
法條寫什麼 ?
不執法 不是沒有法
"車道分車速" 是要依據 "超越 " / 超車 這種相對車速比 右邊的車道快 , 暫時利用後, 把右邊慢車拋在後面, 再回到原車道 , 超車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 才能真正有 內快外慢, 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道車速>外車道車速 , 依 "車道分車速"
不是以自行認定快樂錶的"最高速限" ? 又不肯離開 內側車道 ? 就以為這是 "車道分車速" ?
這只會造成併駛及 硬是 "壓縮車距"開快車, 終於導致 連環追撞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安全車距 55m 就喪失路權了, 必須離開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使用的車道, 法規沒有其它"車道"的說法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法規白紙黑字 , 台灣國道 就是 "不執法" ?
躲在"不執法"的保護傘之下 ?
本來就應該靠右行駛 , 填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的 以昭信守 看來是自我諷刺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結果 , 法律規定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
同樣 , 高管規則8-1-1 只說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沒說 , 80km 以上就衝進中線 ? ←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法規只說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指定 80km 以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只規定 80km以下
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已經有安全車距,卻未回原(中線)車道 ? 喪失路權了!
依照法規就是如此,誰取得路權, 就要尊重別人的路權, 應退出"超車道",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安全車距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這樣擠進 它車的『路權範圍』內 , 就 煞不住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慢車靠右
(1)避免 車流擾動, 避免破壞 內側車道 -(超車)→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由內向外 遞減的真實車速。
(2)避免視線死角 ,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 左邊的視界好,左快右慢 ,由左邊超車,看的比較清楚。
且法規不只規定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中線車道也被規定必須要"超越前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所以, 只要肉眼判定就能抓違反路權了 ! 《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是內眼就能判定的,完全不必測速, 就能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
非超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中線車道!
非超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內側車道!
依規定是 那一種速限 ? "速限"法規有二條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根本 禁止倒推解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聚)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已經說很多年了
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法律及法律原則 , 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也都說明過了
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p=6#47770303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35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p=35#59086915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9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
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143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25280&p=15&p=15#64148945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160141&p=6&p=6#64486220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9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32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2&p=32#76765081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還是依照舊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30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0&p=30#76750986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132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p=14#687
錯誤依然如故
台灣永遠不依照法規 , 無視"路權" , 毫不相關的東西也扯"速限" ?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錯誤說出違反法規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無視 高管規則 6 每公里16車的車流密度限制,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靠右(邊沿) ,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的路權規定 。
錯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自行變出多一個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 以為這樣會"不堵塞" ? 其實 適得其反。
指定席都不就定位 , 到處亂跑? 自行變成自由席?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自然會增加。
這種不依照法規 , 不靠右補滿車道的錯誤行為 , 會對整體車流造成 什麼影響?
讓台灣國道的車流量 達不到 道路原始流量設計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道根本沒裝滿 就飽和了 。
車流量超過有閒置空間被降低的道路容量 , 當然就等著"塞車"到來
CcCManCcC wrote:
但對喜歡速限+20up的就會覺得這些維持在速限的定速內側車很龜。
可是在內側定速又是法條允許的,只要能壓在速度上限...但國道超速是法條不允許的。
(台灣法規就是你要超車也得在速限內超車)...(恕刪)
法規要求的是遵守速限 ! 何來『定速』 ?維持在速限 的說法 ?
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 ?
台灣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 不知是那裏自行約定成俗的
CcCManCcC wrote:
這沒辦法,除非修法冷笑冷笑
基本上活在那個國家就是依照該國家法律走
現在超速40km扣牌半年很麻煩阿,還是忍忍吧
...(恕刪)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是民國94年就已經修法了, 但從不執法!
所以可以躲在"不執法"的保護之下,侵入到他人的路權 ! 再嚷著要修法?卻不去看法律條文到底寫了什麼?
以為這樣"侵入到他人的路權" 對自己最有利 ?
不知道這樣是拖累到整體車速 , 最後反噬到自己
不去看 但書 , 為何有"限縮解釋, 禁止類推 "的規則 ? 為何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不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不知道排除了最低速限嗎?
不去看 其它法條對於 8-1-3 但書 當中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 ,最高速限 等等 , 都有其它的法律條文能對這些文字做出解釋
還是不看! 明明是不依據本國的法律 ? 自行天馬行空想像出來 ?
什麼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
明明最高速限就是一面限5標誌 , 只能無條件遵守
卻能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難道是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我就是最高速限? 聽我號令 ? 請 遵守我的車速 !
到底是在說什麼?? 完全說不通? 卻說這是本國法規 ?
匪夷所思 ?
- 小牛有持續在超車,可合法使用內車道
- 重機距離拉得不夠近,且還間歇被拉開距離,也沒有其它超車意圖(例如打左轉方向燈或閃燈),我若是小牛駕駛,也會先繼續開我的(請參考小牛和前面慢車的距離,了解歐洲人怎樣的前車間距算是有"超車意圖",但我同意小牛是有點貼太近了)
- 就算重機有明確超車意圖,如果小牛有持續在超車,還是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直到外側車道無車可超再讓道即可
- 小牛後來減速都是被前面慢車擋住,前方有車擋住就不算占用內車道。
- 前方的慢車也是在超車,所以也是合法使用內車道,慢車超完車後也都回到外車道,合法。
規則:
- 超車完就靠右
- 前方有車阻擋,後車只要保持距離緊跟前車,就沒有占用問題,只有領頭羊有不超車要靠右。
- 禁止右側超車,所以前方沒車可超又持續不靠右的車定會被其它後車"教訓",被警察抓到會重罰,所以極少遇到有人佔用(偶而遇到恍神10~20秒是可能的,歐洲老年駕駛不少,但基本上回神後或閃個燈提醒一下都會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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