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材,就24小時紅綠燈吧。同條例第211條第1項更具體規定,看到閃黃燈、閃紅燈時,駕駛應該: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這條規定,不適合我們勇敢的台灣國,民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