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IT.E.E. wrote:今天接小孩後走汀州路...(恕刪) 目前無解,只有被罰的人多了,造成民怨,政府才會去修改,就跟檢舉違停,造成民怨,所以政府把違停從檢舉項目取消,只能報警處理目前自保的方就是,離他三個枕木的距離,並保留行車紀錄器,證明你有停讓,是對方不過,真被開單,拿行車紀錄器去申訴,但不一定有用就是了,至少有機會
RMIT.E.E. wrote:今天接小孩後走汀州路...(恕刪) 今天早上也遇到一個站在斑馬線上玩手機我已經等到他對面一位行動緩慢的阿嬤都走過來了,他還是死不動繼續玩手機所以我判定他沒有要過馬路,結果我油門一催下去他就開始走
沒有矯枉過正,是你自己腦補過頭。有前後行車紀錄器,很容易舉證你有停等,對方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不管有沒有這些新規定啥的(其實這些道交規則一直都存在),我開車走路都是一如往常,沒有任何改變。有些人喜歡用鍵盤鑽牛角尖,這些人我是不信他們現實生活開車也是這麼死板地遵守規則啦。
鬍鬚小哥 wrote:我當初就說矯枉過正....(恕刪) 不是矯枉過正的問題,而是隨便慣了加上執法怠惰的問題⋯⋯樓主提的現象,不就是因為沒在抓才造成這種行人任何地點都在攔車的情形嗎?我一直強調,任何用路人讓其他用路人儘早清楚你的意圖才不會造成誤判和反應不及,也才能減少行路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