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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馬線上有人都須停讓喊卡 交通部:執法標準回歸間隔3公尺

naposin wrote:
斑馬線上有人時車輛須停讓喊卡

在台北市如果不特別開放汽車轉彎號誌的話
斑馬線上有人車輛不能動,直接交通大打結,要改善行人路權問題這想法很好
但其他對應也要思考清楚才行
執法標準就是:
每年的標準都不一樣。
很多人連這個規定怎麼產生哪個單位決定的都沒搞清楚
行人踏上斑馬線汽機車都要停駛的規定是警政署的規定
而警政署會有這個規定就是因為基層員警反映原本3公尺的規定很難認定
所以在實際執法上會有困難
而否決這項規定的是交通部
主要是認為若是行人踏上斑馬線汽機車都停駛
將會造成嚴重的交通問題
所以其實就是各單位針對自己的問題去提出解決方案
當然這種問題本來就不是單一部會的事
警政署事考量實際執法上的問題
而交通部是考量對交通的影響

個人覺得這種事情說實在的沒有對錯
也沒必要太有情緒
反正現在是回歸到原本規定
那警察覺得認定有困難
可能避免糾紛就會減少不禮讓行人的取締

其實個人觀察目前不禮讓行人的比例上機車的情形比較嚴重
常常汽車已經停下來了機車還從旁邊騎過去
而行人因為有汽機車必須禮讓的規定之後
感覺更加肆無忌憚了
慢走的,邊走邊滑手機的,行人號誌紅燈的
各種行人問題層出不窮
個人覺得在規範汽機車的同時
也應該加強宣導行人的行走規範

大家互相配合才能接決這個問題
每個人都有可能是坐在車子裡和行人的身分
所以無論當下是何種身分都要有同理心
altairchou

本就該平衡所有人的交通權利才對

2023-06-27 18:42
nana999 wrote:
其實個人觀察目前不禮讓行人的比例上機車的情形比較嚴重
常常汽車已經停下來了機車還從旁邊騎過去

是事實沒錯 但是在01你要小心會被砲轟
我發現這裡很多人不管對錯的 輪數對了啥都對了

另外撞死人的大部分都是汽車駕駛
但是停讓後機車快速刷卡過去嚇行人的超多
果然是靈活技術好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台灣交通亂象的根源就是長期錯誤的機車政策
想停就停、想走就走
違停是家常便飯
逆向、右側超車、鑽車縫、人行道騎樓公園自行車道橫行
每個台灣人從小就接受這樣的行車教育
台灣能不行人地獄嗎?能不交通地獄嗎?
走上街頭看看
不禮讓行人的九成以上是機車騎士
除非人格分裂, 否則這些騎士開車會讓嗎?

台灣每兩年大選一次
炒短線的政客組成民粹政治
全台14xx萬輛機車
沒人敢處理交通亂象的根源
其他都是治標不治本
nana999 wrote:
很多人連這個規定怎麼...(恕刪)

沒錯,台灣駕駛水準雖然差,但三寶行人也很多,我幾乎每天都會遇到三寶行人

我剛回來才遇到一個三寶行人忽然闖紅燈,我車子瞬間停下,她竟然還瞪我,認為她行人最大,我要讓她

我當場罵她肖查某,眼瞎了沒看到紅燈是不是?想死在自己家,別走到馬路上害人
naposin wrote:
斑馬線上有人都須停讓喊卡 交通部:執法標準回歸間隔3公尺

斑馬線上有人時車輛須停讓喊卡,交通部今天與警政署等相關單位開會討論後決議,執法標準回歸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的標準。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交通部16日預告修法,未來只要是不停讓行人、拒絕攔檢稽查和逃逸、一般道路裝載散落物掉落等6項違規,除罰款外,將強制接受道安講習,新制預計6月30日上路實施。

針對近日跨部門共識訂定「路口不停讓」取締新措施,只要行人綠燈穿越斑馬線時,不論距離遠近都要讓行;警政署日前表示,將由交通部發布,預計6月30日施行,近期將加強相關宣導。但由於相關政策引發外界批評聲浪不斷,交通部長王國材說今天將與各單位就另一方案「行人已在近端駕駛須停讓」進行討論。

交通部今天晚上證實,經過討論後決議,執法標準仍回歸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的標準。

與會學者表示,由於現行的3公尺標準並沒有太大問題,既然沒有原因要修正更嚴的標準,加上用路人也都已經習慣,因此決議回歸現行標準。學者指出,造成較嚴重的車禍屬於個案部分,建議交通部提出更多保護行人安全的方法,例如早開時相、行人專用時相、行穿線退縮等,加上安全宣導,希望形成良性循環。

與會學者表示,由於現行的3公尺標準並沒有太大問題? 問題大了!

這樣做只顯示執法的警方和這些學者 "毫無路權概念" ?
且公然違法
誰能使用道路? 使用範圍為多少? 必須依據『路權
Right of Way ! Vorfahrt !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予使用權利
法律會授權 "誰" 能使用多長多寬多高的道路空間 , 以及 能使用道路多長的時間
同樣,法律也會收回路權 , 當超出法律授權的長寬高,超過法律授權的使用時間, 都是喪失路權 ! 絕對不是將路權無限膨脹到"無遠弗界"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道路面積有限,且為公共財 , 應該符合公眾之法益,而不是無端因應單一族群的要求, 擴張單一族群?排除其它載具 ? ?
法條規定寫的是 : 均應暫停讓行人
並不存在
警政署:車頭距斑馬線行人3公尺內就取締??

法規當中根本不存在什麼 3 公尺 ???
執法標準是從那裏來的 ? 完全依法無據 !
在積極的"依法行政" ,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請問『三公尺』法律授權在那裏?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法律約束的是 『均應暫停讓行人』, 不是什麼3公尺 。
警政署 如何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
法條規定寫的是 : 均應暫停讓行人在說什麼 ? 就是在說 "路權" !
路權』的另一個名稱 是 "先行權 "
誰先誰後 ? 誰讓誰先行 ? 說的是使用道路的時間前後次序

做為最重要的判定標準 『路權』? 究竟為何 ?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我國簽署過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明文說明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這裏就明文 give way 讓道 , 規則就是擁有路權者先行 !
先行之後 ,時間更迭 ,路權就喪失了 ! 輪到其它駕駛使用道路 , 何來什麼 3 公尺 ?
除了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締約國的義務
一.(一)締約國會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我國是簽字同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現在看來 , 我國領土內現行道路規則有在實質上符合公約嗎?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 這幾個字是絕大的諷刺
再看我國法律如何說明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是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明明法律規定的就是 四度空間的 時間更迭 , 時間過了,使用完畢就換別人 ! 怎麼會到了警政署就變成了三度空間的長寬高什麼 "三公尺"? ? 還無遠弗界?任意擴張路權範圍 ?

執法的下級機關 ? 永遠凌駕上位的法規 ?
未依法行政 !
汽車 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法條規定寫的是 :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誰先誰後,使用路口的優先/停等次序)
法規如何描述"路權" ?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紅綠燈只有一方是綠燈能行進 , 另一方是紅燈 停等
"路權" 之 擁有路權喪失路權 ←由法律授予及收回
路權不是永久 , 路權會轉換 , 時間更迭後 , 幹道車離開之後 , 由支道車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行人通過後 , 時間更迭, 法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路權轉換給了汽機車
時間過了 ,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定義的汽車包含有機車在內)
法規很清楚 ,標準就是 時間更迭 , 路權轉換是前一段時間(行人先行通過,汽機車停等)和後一段時間(行人通過後, 時間更迭 ,汽機車就重新取得路權了!)

3公尺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 即"依法無據"
上位的法規 設置規則194-1-1: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明明是第四空間的"時間更迭",下級機關如何能說成三度空間的長寬高?
法規條文寫的是 "時間更迭" , 是以第四空間的前後"時間差" 來區隔開雙方
是時間差 ,以時間區隔
行人的使用時間永遠排在汽機車使用時間之前
行人的使用時間過了之後, 路權轉換,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並不是以三度空間,長寬高的距離空間,自創不知道那來的什麼3公尺 ? 來區隔開雙方

怎麼會 四度空間的前後"時間差"三度空間,長寬高距離空間 傻傻分不清楚 ?

是不是最好 像荷蘭這樣, 不是只設紅綠燈 , 在橋樑上為了讓輪船通過,是 把馬路整個都舉起 , 讓汽車沒有馬路可以開 ? 好啦好啦 , 沒有路權概念,那就把班馬線前方3公尺的馬路舉起來 , 將船舶比照為行人,那就是等行人通過後再放下馬路的意思?

這樣舉例能了解道路運作的道理 , 知道授權"道路"歸誰使用了嗎 ?
船舶通行時間馬路舉起來, 不能使用,但是時間過了 ,道路就會放下來, 就能使用了!

所以舉起來的馬路是3公尺還是10公尺是重點嗎 ? 不是 !
先行後行有時間差 ,通行時間才是重點 ! 通行過後換別人通行的標準是法規寫的"時間更迭" !
多少時間馬路會放下來讓車走? 當然是有優先權的輪船通過之後 !
advantage wrote:
唉!驗證了本國是民粹...(恕刪)

我才剛從奧地利回來
若行人站在斑馬線所有的車都要讓才能算先進國家, 那麼奧地利絕對是個落後國家
以他們現在的實際情況, 就跟台灣要執行3公尺標準很像(雖然我不知道3公尺要怎麼丈量, 距離2.98公尺行不行?)

而台灣人不知道是缺乏國際觀還是容易被帶風向, 只想著要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要效法先進國家的交通絕對不是只有停讓行人而已
除了道路設計要有先進國家的做法, 以下幾點台灣幾乎都沒做到, 卻只是要求汽機車要禮讓行人:
1.斑馬線退縮遠離路口
2.減少斑馬線長度, 增設中央停等區
3.增加行人時相(行人不多的路口可以由行人自己按紐改變燈號)
4.嚴格執行速限, 有人行道的路口限50, 人潮聚集地限20~30, 但是在郊區應放寬速限(像是140縣道區間測速60簡直神經病, 在奧地利這種品質的路速限是100, 而他們會開到110)
naposin wrote:
斑馬線上有人都須停讓...(恕刪)


我是反對
台灣的大部分行人水準有那麼高嗎

我遇過,兩人站在斑馬線上聊天10幾分鐘,
所以這段時間,汽機車都要停下來等他們聊完天嗎?

我也遇過,衝出來站在斑馬線上滑手機,
所以也要等他們滑完手機嗎?

多年前也遇過,突然停在巷口中間,吃臭豆腐。
所以現在如果遇到,也要等他吃完嗎
sunland

現在行人就是最大,就算他車道中間吃火鍋你也要等,不然難道你要撞他嗎

2023-06-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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