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翔黑熊 wrote:本人今早就看這篇新聞,想說不是昨天才通過,怎麼又突然喊卡,原來是交通部長覺得不適而喊卡,也覺得警政署長在詐欺、毒品、走私方面人不認真做,卻往行人方面動手,本人是覺得用意是很好,但是裁罰太過嚴格,如果能寬一點,對行人和駕駛或騎士比較好,說真的,台灣要擺脫行人地獄,還是要從觀念下手,而不是從裁罰下手 從觀念下手?等下輩子嗎?
行人專用燈號 , 綠燈一亮 , 所有車輛全紅燈 .視道路寬度, 有不同秒數的行人通行時間.這還不行的話 (闖紅燈), 就實行 硬體 6000 億, 路口全面裝設 虎牙 升降鋼柱 攔阻設施.由市區主要道路依序往市郊裝設.道德學不會, 就花大錢 ( 多繳稅 ) 增加攔阻硬體, 強制 改進.
cheese0326 wrote:原本的問題就是在守法和執法的執行力上。這個不解決把法規訂得天花亂墜只會更糟。 我的想法是違規舉發率(也就是您說的執法執行力)和罰鍰金額的大小的乘積,會約等於執法成效。當違規舉發率高的情況下,罰鍰金額少一點比較不會影響執法成效,因為如果常常違規,也會常常被舉發,那麼累積罰單金額還是很可觀。但當違規舉發率偏低的情況下(如台灣),罰鍰金額一定要訂得高才會有用。這樣只要被罰一次就會很痛,僥倖心態就會收斂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