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longmac wrote:這新法可在哪查到法條? 順便一問...可去哪查是誰提案的嗎? 法條沒有改,變的是處罰條件。法條的規定是車輛行經斑馬線要停讓行人,但怎麼樣叫做停讓行人,怎麼樣叫做不停讓行人,是由警政機關決定。之前是採寬鬆認定,也就是距離行人三公尺內,車輛前緣不得進入枕木紋。而新的開罰條件比照日本,只要斑馬線上有人,車輛就要停讓。
沒事派個警察還是1450站在路口,政府又有收不完的罰款了現在的三公尺遇上一些要走不走,快變燈才要過馬路的行人經常一個綠燈都無法右轉了,有時連第二個綠燈一樣右轉不了規則要改成不論遠近都要讓,那到時市區交通恐怕會更亂台灣政府不管顏色,做事情總是這樣頭痛醫頭,沒有通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