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念聚合體 wrote:
按照交通法規,腳踏車是慢車,不能騎人行道跟斑馬線
現實情況,不是太過份的話一般不罰
至於牽行,交通部官員的說法是穿越道路時僅藉人力推動可視作行人
所以交通部才是最大的亂源, 譬如以下的狀況:
1.照交通部的定義, 機車跟自行車都屬於慢車, 但市面上機車速度遠比自行車快, 通常在市區道路也遠比汽車快, 僅僅簡單的把機車跟自行車都劃成慢車會造成道路分流混亂
2.如果機車與自行車都算慢車, 既然現有機車道可以騎自行車, 那河濱自行車道也可以騎機車?
3.機車被劃為慢車必須靠外側騎行, 結果速度卻比內線道還快, 對行人造成的壓力官員們是否有認真體會過?
4.如果自行車屬於慢車不能騎(路邊)人行道, 那為何又在(路邊)人行道畫上自行車道? 這條自行車道可以騎機車嗎?
5.為何人行道上會有機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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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現行50~250cc"機慢車"根本是個分類混亂的過時產物, 導致所有的交通規劃都變得非常奇怪
個人認為只有禁止販售所有40~250cc的"機慢車"才有辦法解決所有的交通規劃畸形現象
所有市區通勤需求都以時速25以下的電動自行車或電輔車取代
而250cc以上路權比照汽車可以上高速公路, 但這也意味著只能照車子的方式騎行, 鑽車縫被檢舉就要罰
但在民主體制下, 我不認為50年內能解決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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