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o99 wrote:手電筒 中心光斑 "斜向行走前方45度" 約 1-2M作為【鬼探頭】的 前導光斑,讓其他車輛能注意到。 在台灣卻是遇到無數次行人直接拿著強光手電筒往駕駛照為什麼那些沒水準的駕駛,不去撞這些沒水準的行人
網上有一票網友在 "嘲笑" 防禦駕駛的作為...鼓勵你們不需要防禦駕駛...理由是...若不讓政府看見交通亂象,政府又怎可能會去改革呢?真當每個人都是傻瓜嗎? 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嗎?簡單說...就是希望你們這些傻子...用自己的鮮血與生命"去幫他們"捍衛路權...犧牲他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在道路安全上)真可恥 !
junsport1983 wrote:因為不敢立法嚴罰加害者,就檢討被害者要防禦XX,以後正妹被性侵要不要也說沒有防禦性出門好了?加害人真的無恥無極限。不尊重別人生命的人有什麼資格談人權。 車禍跟性侵可以扯一起講也是厲害了還是你可以舉證 車主是故意撞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