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這一系列混亂的,就是「處罰不禮讓行人」這一條!就跟機車和汽車發生事故,絕大部分判決都是汽車肇責高是一樣的白爛。現在行人過馬路都抱持著「你不讓我,就檢舉你,看你讓不讓」「我行人我最大」,在馬路上慢悠悠、玩手機過馬路,把「馬路如虎口」完全棄之不顧。都能夠推行這種白痴法案還能指望他們什麼?
檢討被害者,強暴犯理論又出來了法官說因為女生穿太少不懂的自我保護,所以才會被強姦,只要包得緊緊的就沒問題了呆完郎說因為路人過馬路不夠小心,所以才會被撞死(不要用生面捍衛路權),只要小心過馬路就沒問題了然後就是放任一堆三寶駕駛(強暴犯)在路上,積非成是的偏差觀念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