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健健 wrote:請問自小客車90-70左右長時間行駛於高速公路大型車超車道(中線) 會有佔用/法規問題嗎? 法規沒有.不存在 所謂 『大型車超車道』既然沒有 大型車超車道 這種東西 , 怎麼會有什麼小客車佔用的問題 ?不過 "小客車90-70左右長時間行駛" 並非路權 !若無超越(外車道)前車的行為,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對照高管規則 8-1-2, 同樣寫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小型車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大型車 , 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3車道)/內側(2車道)車道)超越前車。請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中線/內側車道 在外側車道的左側這個超越 當然是 左側超越外側車道右邊是路肩 , 路肩不稱為"車道" , 當然不可能右側超越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超越, 並非寫多少公里!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那麼大型車能進入中線車的路權是看什麼 ?應該看 8-1-2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 表示路權是短暫擁有 ! 超越後(轉變為非超越)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了並沒有"大車超車道" 的說法"超車道" 為指定該車道"路權"! 區分三個主線車道中, 最內側的那個為供超車使用的車道車道是劃在地面上的 , 行為符合進入這個車道, 是指定"超車"這個行為 , 不是指定車種 !不存在 "大車超車道" 這種名稱超越 passing 和 超車overtaking 是不同的超越 passing 是由旁邊越過超車overtaking 是 over 越過 + taking 拿下前車前方的位置 , 即包含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passing超車 是 前車和後車對調 , 兩車互換了位置, 前車變後車,後車變前車兩者含義不同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條文明示 超車 包含 二次變換車道(始得超越+駛入原行路線) + 左側超越passing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讓這個左側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路權"是有範圍的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白紙黑字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這等同於國內法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權利))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法,提高或降低速限 根本不必修法! 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但書 限縮解釋,而不得為 倒推解釋!最高速限指"限5標誌"! 而不得類推解釋為駕駛人之車速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沒必要用生命去維護路權。時時注意後方有無大車接近,若有,一律主動換道避讓。我們必須假設:大車煞車可能失靈、大車駕駛可能精神不濟、前方突然塞車回堵,大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煞不住…等種種可能。讓大車先走,總比被他貼在後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