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hsien wrote:
然後檢舉一天最多5張,並且獎金30%,但如果對方申訴成功退件,那就罰40%
也就是檢舉6000元成功1800,但對方申訴成功退件那就要還政府2400。並且規定這些罰金必須用在道路設計、停車場等道路交通安全上。
重複檢舉不算,沒有獎金,也不會產生罰金(如果剛好10個人檢舉同一台....或者有人手殘連按兩下之類)
一方面提高大家隨手檢舉慾望(我看到幾十個違規仔,說真的,要我浪費時間截圖弄影片然後找條文,真心覺得懶。)
一方面對於被冤的也能得到懲罰亂檢舉的人
一方面也能有效喝止違規仔,不然區區1200元,真便宜..
呃...
您知道一般民眾只有檢舉權,沒有舉發權嗎?
所有檢舉案件,只要經過警察檢視後,確認違規無誤開單舉發,開單的法律責任是在承辦員警,而不在檢舉人。
如果違規人申訴成功退件,真的想追究開單責任的話,該找的對象是承辦員警,而非檢舉人。
不過這有一個大前提,就是檢舉人所提供的違規證據,必須為真實未經變造的。
如果檢舉人提供經過變造的違規證據給警方,必須負的法律責任不是如您說的只有罰錢那麼簡單,而是觸犯刑法,有刑事責任的。
請搞清楚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