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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該要取締不禮讓行人的行為嗎?



大安分局回應了!警方判斷尚未構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舉發要件,但警方強調為維護行人穿越路口安全,分局將加強警員到安教育,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欲穿越時,可停等優先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以維行人通行安全。

明知老人家要過馬路,連警車都不禮讓行人,“還怪”老人家不夠勇敢跨出一步以身“捍衛路權”,所以不構成舉發條件!
我認為台灣對於禮讓行人的定義沒有說得很清楚,也沒有共識
常常遇到交警看路上很塞就會趁行人還沒走到路中間時放行轉彎車
台灣人的用路習慣真的還要再加油
jxv wrote:
日本警察強力取締不禮...(恕刪)


小題大作, 警察可以,你不行 很好懂吧?
北極光熊 wrote:
大安分局回應了!警方判斷尚未構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舉發要件

對這個有意見應該有可以提出異議接受檢驗,而非警方自說,當然這要那位行人提出訴訟,警方說法也不是唯一的,目前大概只有法院能再做判斷,之前中壢警察不就被執法不當被判刑了,但警方說法都說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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