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分局回應了!警方判斷尚未構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舉發要件,但警方強調為維護行人穿越路口安全,分局將加強警員到安教育,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欲穿越時,可停等優先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以維行人通行安全。明知老人家要過馬路,連警車都不禮讓行人,“還怪”老人家不夠勇敢跨出一步以身“捍衛路權”,所以不構成舉發條件!
北極光熊 wrote:大安分局回應了!警方判斷尚未構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舉發要件 對這個有意見應該有可以提出異議接受檢驗,而非警方自說,當然這要那位行人提出訴訟,警方說法也不是唯一的,目前大概只有法院能再做判斷,之前中壢警察不就被執法不當被判刑了,但警方說法都說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