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行人穿越道,竟然可以不用讓行人,警政署自行擴大解釋,直接給行人判了死刑。

其實行人自己也要檢討!

路上常見到的狀況
當你騎車開車遇到有行人要過馬路,你停下禮讓..
而對方卻是漫步悠然的處在自己的世界裡,轉頭一看好幾台車只為等她一人過馬路

(像我自己過馬路,當下如果只有我或僅兩三人在斑馬線上
有車停下禮讓時,我都會加快腳步趕快過...)


行人有開車騎車的時候,騎車開車的人更有走路的時候
怎麼都不會反向思考呢?

這個路口轉彎直接搶在行人面前轉過去
就算你轉了過去,但在你前方也還是"紅燈"啊
實不知你趕這幾秒,會有比較快??


凡事先從自己先做起!
若僅是怪別人不禮讓、怪他人走路為何那麼大條
對交通改善其實一點幫助都沒有!
法條寫得很清楚啊,哪邊有問題?

轉彎前,行人過馬路,車子硬擠過去,可以檢舉,不給過就送市長信箱,市長沒用就怪自己為何投他
轉彎時,汽車如果因為車多彎到一半卡住,行人擠過去繞車子旁邊走,這樣該罰車子?? 哈囉?

一堆人只看標題或是不懂裝懂,笑死
lacuna0517 wrote:
44條和48條最大的差異不是在"轉彎前"或"轉彎時"
最大的差別是有沒有"行人穿越道"
可能遇到的情況有三種

44條和48條的差別
前者是規定汽車行駛在路上必須注意什麼
後者是規定汽車做轉彎動作時必須注意什麼

44條規定, 行經行人穿越道要讓行人
48條規定, 汽車轉彎需要讓行人, 除非你轉彎遇到的行人走在行人不能走的地方
所以警察解釋綜上兩者
汽車轉彎會經過行人穿越道的話要讓行人, 沒毛病
所以我搞不清楚樓主的問題點在哪裡
中文的邏輯有這麼難?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解說一下
一、函中提及的,44、48解釋一下。修法後目前可檢舉的項目是44-2,48-2不在可檢舉項目內。(詳細可看我其他文章有寫,或至靠北違規相片的相簿裡頭。)或最下面有舊款整理表 動態
二、但警政署故意把48-2,也參照近來混淆。變成警察可以自己解釋該車是「轉彎前」還是「轉彎時」,之沒讓行人。
三、所以只要遇特定對象,或警察自行啟動法官模式去判決,故意解釋成時「轉彎時」沒讓,就不舉發,那這樣駕駛人就不會收到罰單。

看完函,我還是不懂函指稱44的轉彎前? 是在哪有提到前? 前這個字?
很多函號你們一般民眾查不到的,不用費心了。


文字很多的文章有點累......

但是重點應該在這一句沒錯吧?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修法後目前可檢舉的項目是44-2,48-2不在可檢舉項目內。



因為在路口,車子與行人相遇的情況就三種:轉彎前、轉彎中/時、轉彎後~

然後轉彎後不用討論~

轉彎前、轉彎中/後分別適用44 II、48 II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可檢舉項目限縮的前提下,函釋的解釋真的有瑕疵~

這邊樓主~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我這邊理解的意思是,汽車只要先彎了,當然先贏了,我轉彎在先,你們行人行走在後,就算我知道你要走,我知道你要過馬路,先彎先贏法條贏比較大,所以你們民眾不能檢舉我啦~


這邊是不太認同樓主的部分~

試想:汽車轉彎中發現有行人要過就得停下來等,這究竟會發生什麼結果?~

另,『汽車轉彎到一半發現有行人停下來等』跟『汽車無視行人跟行人爭道』 ,細究之下這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綜上~

結論一 = 最大問題點在於可檢舉項目被限縮~

結論二 = 有限秒數內車子與行人都要通過路口的情況下,警政署的函釋敘述有瑕疵,但要說錯誤嘛......

要不?申請釋憲如何?~


然後,以上都沒有討論到被樓主忽略的『...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44 II)』 &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48 II)』~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三、綜上,汽車駕駛人駕驶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规定處罰;「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


???~
junsport1983 wrote:
就瀆職垃圾鴿子不想舉...(恕刪)


你這個貨車是直行車道左轉被開單
不是沒禮讓行人被開
只要車子有轉彎的動作
通通都不會開未禮讓行人的單
這樣講你有懂了嗎???

垃圾政腐
bc5017 wrote:
法條寫得很清楚啊,哪邊有問題?

轉彎前,行人過馬路,車子硬擠過去,可以檢舉,不給過就送市長信箱,市長沒用就怪自己為何投他
轉彎時,汽車如果因為車多彎到一半卡住,行人擠過去繞車子旁邊走,這樣該罰車子?? 哈囉?

一堆人只看標題或是不懂裝懂,笑死


笑死
我看你才在哈囉
只要汽車有轉彎的動作
通通都不會開單啦
管你是不是硬擠的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先看全文 (可直接看三重點)
主旨:有關汽車駕驶人於「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第48條第2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0月20日新北警交字第1114606667號函。
二、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壹監字第1110407795號書函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 ・罰媛。處
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 罰
鍰。次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第44條第2項行為,民眾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三、綜上,汽車駕駛人駕驶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规定處罰;「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
四·檢附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壹監字第1110407795


其實

做一個行人專用號誌燈

就可以解決這些爭議

就怕行人看不懂號誌

雨燕叶

例如滑著手機闖紅燈害到兩台車的畜生。 [點點點]

2022-12-08 13:06
鐵牛CEO

行人專用號誌燈 真的很多人看不懂.....[啊嘶]

2022-12-08 13:22
bigpig0201 wrote:
行人有路權,汽車也有...(恕刪)


那些不會禮讓的駕駛,變成行人也會是自私自利的行人,那是人的問題,就端看他現在是駕駛還是行人或機車騎士!
故,如果你是會禮讓行人的駕駛,相信你也是位好行人!
別計較行人的好與壞,好的駕駛行為文化從你我開始做起!
鬼島不是已經得到國際認證了嗎?
~~行人煉獄~~
道路設計從來不是以行人為第一考量..
很多路段行人只能走在車道上.尤其鄉下更甚..
allenhuang1971

台灣的路是為四輪而設計的 其它人閃一邊去

2022-12-08 17:11
沒救了......

我說的是像我這樣的行人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