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解說一下
一、函中提及的,44、48解釋一下。修法後目前可檢舉的項目是44-2,48-2不在可檢舉項目內。(詳細可看我其他文章有寫,或至靠北違規相片的相簿裡頭。)或最下面有舊款整理表 動態
二、但警政署故意把48-2,也參照近來混淆。變成警察可以自己解釋該車是「轉彎前」還是「轉彎時」,之沒讓行人。
三、所以只要遇特定對象,或警察自行啟動法官模式去判決,故意解釋成時「轉彎時」沒讓,就不舉發,那這樣駕駛人就不會收到罰單。
看完函,我還是不懂函指稱44的轉彎前? 是在哪有提到前? 前這個字?
很多函號你們一般民眾查不到的,不用費心了。
文字很多的文章有點累......



但是重點應該在這一句沒錯吧?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修法後目前可檢舉的項目是44-2,48-2不在可檢舉項目內。
因為在路口,車子與行人相遇的情況就三種:轉彎前、轉彎中/時、轉彎後~
然後轉彎後不用討論~
轉彎前、轉彎中/後分別適用44 II、48 II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可檢舉項目限縮的前提下,函釋的解釋真的有瑕疵~
這邊樓主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我這邊理解的意思是,汽車只要先彎了,當然先贏了,我轉彎在先,你們行人行走在後,就算我知道你要走,我知道你要過馬路,先彎先贏法條贏比較大,所以你們民眾不能檢舉我啦~
這邊是不太認同樓主的部分~
試想:汽車轉彎中發現有行人要過就得停下來等,這究竟會發生什麼結果?~
另,『汽車轉彎到一半發現有行人停下來等』跟『汽車無視行人跟行人爭道』 ,細究之下這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綜上~
結論一 = 最大問題點在於可檢舉項目被限縮~
結論二 = 有限秒數內車子與行人都要通過路口的情況下,警政署的函釋敘述有瑕疵,但要說錯誤嘛......
要不?申請釋憲如何?~



然後,以上都沒有討論到被樓主忽略的『...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44 II)』 &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48 II)』~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三、綜上,汽車駕駛人駕驶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规定處罰;「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
???~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先看全文 (可直接看三重點)
主旨:有關汽車駕驶人於「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第48條第2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0月20日新北警交字第1114606667號函。
二、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壹監字第1110407795號書函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 ・罰媛。處
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 罰
鍰。次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第44條第2項行為,民眾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三、綜上,汽車駕駛人駕驶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规定處罰;「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
四·檢附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壹監字第1110407795
其實
做一個行人專用號誌燈
就可以解決這些爭議
就怕行人看不懂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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