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sport1983 wrote:騎士捍衛了直行路權進了醫院 騎士有沒有捍衛路權不知道該路口有左轉燈junsport1983 wrote:不過右邊行人穿越號誌亮紅燈,因此重機的行車方向是綠燈,汽車違規左轉 屁話左轉燈量,直行燈滅的時候行人穿越號誌一樣是紅要等另一側綠燈才會轉綠kuuroo wrote:這棟樓一堆四輪欸汽車不是闖紅燈嗎沒人敢指明?都是四輪替四輪護航嗎 哪隻眼看到汽車闖紅燈?錄影畫面沒有拍到紅綠燈
林中鳥 wrote:路口要減速基本常識要...(恕刪) 抱歉 我沒有您這麼專業的常識我只會看法條路口除非依法條93-11.無號誌路口 2.減速慢行標誌才需要減速 不然法規沒有規定 有綠燈號誌路口要減速通過耶麻煩大大 請告知 我這個沒常識的人 哪個法條有寫 『通過綠燈號誌需減速』 好嗎?(小時候 考駕照的時候 教官 都是講 看到綠燈 要快速通過沒有看到綠燈要減速剎車耶!!!)我只看到無故減速 如下法條第43-4 會被罰6000以上!!所以 在大大沒有提供法條這個基本常識之前我認定無故減速、驟停 是會被後車檢舉罰6000以上的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水平線 wrote:我只看到無故減速 如下法條第43-4 會被罰6000以上!! 請問誰在有號誌路口減速注意車況會被開這條的?!水平線 wrote:1.無號誌路口 2.減速慢行標誌才需要減速 不然法規沒有規定 有綠燈號誌路口要減速通過耶 有號誌路口減速是防衛駕駛不做也沒關係 沒強制力也不會被開單 自己決定好就好防禦駕駛守則1.當自身車道為綠燈時應有的認知:應預測紅燈車道的車輛可能闖紅燈或紅燈故障,所以宜減速、確認安全後再通過。尤其是視線受阻,以及小路或支線的綠燈、傍晚至清晨的綠燈或流量相差很大的綠燈。為協助記憶,可用簡單的口訣-「綠燈參考用」來提醒自己,即使是綠燈,仍應留意並確認。至於需要減速到多少程度,可依據當下的環境視野,建議以「萬一有人闖紅燈時,自己要能煞停得住」的速度作參考。黃燈時,代表應準備停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