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一下:只是很單純認為此議題應有明確答案,故投書交通部部長電子信箱請路政司再澄清一次,並無與回覆此樓網友論戰之意...,臺監字第1110400765號書函內容請詳見第14樓。9/1投書內容:9/13路政司回覆:
檢舉直接影響到你開車騎車的這是你的權益, 但是蓄意巡邏四方睚眥必報就是造罪, 真的沒必要。------------------------------------------------------------------------------------------------------------故事-誰之過一大清早,一群人在河邊等候著船夫撐船過河。等待了許久,船夫終於來到。船夫一到,首先就把渡船從沙灘上推到了河裡。可是這麼一推,河邊上的小魚、小蝦、小螃蟹都被這艘船給壓死了。等候乘船的人很多,但是因為船小人多,船夫只能將其中一部分的人先載送過河。在留下來的人當中,有一位秀才和一位禪師。秀才看到渡船壓死魚蝦的情況,就問禪師:「和尚,你也看到的,剛才船夫把船推下水的時候,壓死很多的魚、蝦、螃蟹,你說這究竟是誰的罪過呢?是乘船的人的罪過,還是船夫的罪過?既然佛教說殺生是有罪過的,那麼將來這個罪業是要由乘船的人來受呢?還是由船夫來受呢?」這個問題實在很難回答,如果說是船夫的罪過,但船夫是為了要度人到對岸,並沒有想要殺生;如果說是乘客的罪過,他們也只是為了要過河,又沒有想要殺生。如此說來,這麼多的生命喪生,究竟是誰的罪過呢?禪師回答得很妙,他說:「說起剛才這件事,那是你的罪過!」秀才聽了很生氣,「怎麼會是我的罪過呢?我既不是船夫,也沒有坐上船,怎麼說是我的罪過呢?」這時候,禪師轉而指著秀才喝斥道:「因為你多管閒事!」世間本來沒有事,就因為有的人多管閒事,而惹出很多的是非來。一切的罪過都是由心所造,假如能無心,能滅除這許多妄想、分別,安住在無事、平等當中,一切罪過自會消滅,自然也就可以逍遙自在了。
不是不要管閒事,而是管好自已直接相關(直接影響你行車)才檢舉, 蓄意開車巡邏到處檢舉就真的不必要了, 凡事過與不及都不好, 中庸之道, 法律不是為了把人束死, 微罪不舉, 個人猜想某些達人應該微醉就不舉了, 被老婆罵, 因此氣的到處撿舉
提供臺北市與新北市針對6分鐘以內2次連續未打燈行為,唯已行駛通過1個路口皆舉發2次違規案例如下:案例1:該車連續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564號未打燈(8/30 08:30:27)與中山區北安路460號未打燈( 8/30 08:34:42 ),2次未打燈間隔不到5分鐘,唯已經過濱江街路口。案例2:該車連續在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洞頂路口東側未打燈(9/18 12:10:32)與西側未打燈( 9/18 12:11:01 ),2次未打燈間隔不到30秒,唯已經過洞頂路口。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你能不能講中文? 依現行規定做個假設舉例,用 6樓 的地圖, AB-123 ,由中正路369巷住中山路行駛。(甲)民眾1號,檢舉 AB-123 在時間(10:00)地點(中正路369巷與信義路間),未戴安全帽(道交31-6),警方已舉發。民眾2號,民眾3號,…陸續在(10:01~10:06)間同樣檢舉 AB-123 在,(中正路369巷與信義路間)未戴安全帽,而民眾1號在(10:03)又檢舉同樣行為一次。那麼,在 10:01~10:06 間,所有檢舉 AB-123 在(中正路369巷與信義路間)未戴安全帽,的全部檢舉案件,都不舉發。直到10:07 " 或 " 過了信義路,才又重複(甲)的型態。這是" 同一行為 "在(未逾6分鐘) 及 (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不連續舉發。依現行規定,AB-123 由中正路369巷到中山路,共可以開出(a)4張罰單(4個路口),或(b)超慢速,則可以每過6分鐘一張罰單。只是,實際會這樣開單嗎?有意義嗎?現行規定,沒有限制民眾只能檢舉幾次,你能秒秒鐘盯著分分鐘檢舉,只要不觸犯跟騷法就好,只是這樣的檢舉有意義嗎?你說的限制檢舉是没有依據的。網友熱情相挺,用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來支持你的" 同一行為 "觀點。但没用,全部零分,因為文不對题。這是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話,以短時間內被舉發多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為例,只要是不同車道間的變換行為,即屬不同次違規行為,分別處罰;以訴訟方式撤銷部分未打方向燈罰單,也撤銷部分了,但理由是不符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只是違規不是犯法沒必要如此追殺,法官幫你減輕一些,但也說明了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就是所謂的數行為,不是你的 同一行為 。判決文就自己去查了。動態違規很難是同一行為,大多是數行為,一次性的静態違規比較有可能是同一行為。這樣,算說中文嗎?這是現行規定,我的認知,不是定案。如果我理解錯了請說,好讓我能有正確的觀點。ryan00014875,你可以把疑問拿去問台南的裁決所,之後再去問舉發單位為何不舉發?當舉發單位用所謂的權限不舉發時,好像也没什麼不對。如果可以,就不要雨露均沾的檢舉了,以你的社會歷練,挑惡的檢舉吧。
純粹好奇 wrote:依現行規定做個假設舉(恕刪) 25樓你中文是不是很爛? 作文有拿到分數嗎?把安全帽、超慢速車、不同車道方向燈全部塞塞一起說分段分行都不會?然後安全帽應該是算1次行為而已就一次沒戴、屬一個態樣這樣就跟 沒有排氣管 沒有後照鏡 差不多概念但詳細還是要問看看才知道
想請教樓主,台中檢舉網頁下面這樣寫:若民眾檢舉之車輛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這算不算誤導民眾? 我理解該段文字為,不管同不同一種違規,該規則下你一律只能檢舉一次如果我假設今天有車在同時、同位置,佔用到機車停等區又在路口十公尺停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