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zzbee wrote:
民眾檢舉案,攸關被檢舉者的權益,執法者必然仔細一一檢視,以免冤枉好人。更何況檢舉魔人挖坑陷害忠良,又讓警方疲於奔命,兩邊都很難做人,當然檢視案件時費時費力。
如今改成科技執法,用一網打盡的方式,全部撈起來檢視,嚇阻作用明顯,讓心存僥倖者,不敢犯險,案件自然大減,警方處理起來也就輕鬆愉快。
聽起來好像有道理,
但實際上卻不一定,
科技執法是24小時一網打盡,
以林口科技執法為例,
單一路口啟用三週違規1萬3554件,
違規案件數量比靠人工的民眾檢舉要來得多,
民眾過去多次陳情修法檢舉規定,
從檢舉日三個月內變成七日,
再從檢舉項目限縮到46項,
不難發現民眾檢舉的嚇阻作用明顯,
讓心存僥倖者不斷陳情修法限縮檢舉規定,
當科技執法地點越來越多時,
告發案件也會越來越多,
警方的工作壓力會比修法前低嗎?
民眾不能自力檢舉後,
報警交通違規案件,
警方出勤處理交通違規案件次數會比修法前來得少嗎?
修法以後警察工作量是不是輕鬆愉快?
最後是爽到誰?
誰才是修法以後的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