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
這件如果以台北市能檢舉的項目,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於專用車道不先駛入內側或外側車道):路口要有專用車道。
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側車跟專用道無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根本沒有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於專用車道不先駛入內側或外側車道)這個違規項目,台北市警察局搞不清楚法條就夠悲哀了,沒想到還能自創法條,推出這種檢舉網頁內容根本是來丟臉用的,天龍國的水準就只有這樣?
第48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1﹞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2﹞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