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規定,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但余女在畫紅線路段停車,人也未在車上或車旁,並非「保持立即行使狀態」,不屬於臨時停車,不符合規定,認定余女確實違規停車。————————————引用部份原文確定違規,但是微罪不罰,如果能成為通例,以後政府大該收不到多少罰款了
那些在檢討檢舉人員和開單警察的人,我想請教你們,當機車停在紅線上,車上沒人,你怎麼知道車主違停是要去接7歲以下的小孩?再說我自己以前去接小孩,也是停好車子,走過去接小孩再一起走回來,請問那些違規者,你的時間是時間,其他人的都不是?要給家長接送,那就設好接送區,錢是幼稚園在賺,不方便是其他人再受,有沒有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