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版上違規達人的言論,要完全沒有違法過才能檢舉,同樣邏輯也適用執法人員啊
有一次我騎車在大馬路上要迴轉, 於是我在路口斑馬線用牽的, 結果竟被一位警察攔下, 他問我怎麼過來的, 我指紅綠燈說, 行人燈號綠燈, 我用牽的過來的! 他看一看說, 好, 但請我下次再多牽一點距離 (而不是只牽過安全島就開始騎), 我說 ok 謝謝.
這表示甚麼? 他並沒有從我下車開始牽就注意到我, 可能當下他在看另一個方向以為我是直接騎車斑馬線迴轉~
也曾看過網路影片, 有人開車, 下交流道後路口要左轉, 因該路口有左轉限制時間, 結果被警察攔下, 警察說這裡現在這時間是不能左轉的, 該駕駛給警察看時間, 22:05 過 7-22 的時間限制了, 該警察看了一下就默默地放行他走
這兩個就是例子, 所以警察值勤本來就該配戴好功能正常的影音記錄設備, 這叫公平公正!
馬褲林 wrote:
法官瀆職濫用自由心證(恕刪)
欣賞 並且超級認同你的看法.......
警察的執法權 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雖然可能有瑕疵 但如果依法取締都可以被取消的話 那麼之前被開單的是不是都可以依照這個判例 來要求撤銷罰單 並且主張 員警刻意誣陷 ......... 並且申請國賠 ??
"法律工作的官員" 如果不能依照 社會的轉變 以 人民的期待 做出符合情理的判決
講句難聽的話.......
"法律工作的官員" 就是一個比較會 讀書 背法條 跟 考試的書呆子而已 真的沒有多厲害啦 !!
一個 擁有高尚的 社會地位 與被 敬重職業 的法務工作者 被社會 批評 唾棄 甚至傳出一些司法弊案
這種 官員 如果還存在著 高高在上 自認為 是社會菁英 高人一等 的不凡心態
套句 某人的名言 ......... "可憐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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