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還挺有趣的,我認為像法官.律師這類的法律人,腦子都很靈活,很懂得舉一反三所以我們有時會看到,明明是類似的案件,有的法官判有罪,有的法官判無罪,而且各自都有一套解釋,聽起來感覺都很有道理法官主張公共利益判無罪,我個人覺得這判決沒什麼問題,因為法條就是有這免責條件那假設,我今天在公眾場合,無意間拍到檢舉人檢舉時的英姿,說不定還會"不經意"的拍到容貌,最後我PO上網然後標題打上"感謝這些默默為台灣交通付出的無名英雄,我們感謝您,希望民眾體恤這些人的辛勞,並遵守交通規則,共同創造友善.和諧的交通環境"我既不以營利為目的,更不針對外貌評論各位覺得,我可不可以主張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