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男子不報出自己的資料,警方沒權利懷疑是贓車或通緝犯帶回調查? 這叫警方執法踰越必要程度? 以後通緝犯被攔查都不配合就好了,所以法院是開來幫助犯人和警方作對的? 還是騎士逆向行駛和騎士本身的罪刑無關,以後搜毒品搜到槍械可以不算數,因為原先是搜毒品的搜到槍械是不可預期,所以持有槍械這次就不算? 這邏輯正常人都會覺得不合理,法官竟然覺得理所當然
如果是違規被攔下那警察有權盤查身分,不告知身分,可帶回派出所查證2小時如果是沒違規被攔下,則警察無權盤查身分至於妨害公務,單純拒捕沒有積極攻擊或言語強暴不叫妨害公務如果「公務執行」根本不合法、不合程序,那就更沒有妨害公務的問題了所以到底是怎樣?記者可以把判決編號說清楚嗎
台灣法官果然不讓人失望...自己也親身經歷過~前幾年公司跑來了一個精神異常的人在樓梯間放火此人已是附近列管的問題人物,警察都認識警察看到他這次放火想說終於可以用公共危險公訴罪把他關進去了結果法官卻說他放火只燒了一推廢紙且燒完就沒了不構成公共危險罪頂多地墊燒焦算財損我們公司可以告他毀損而已這個判決當初警察也很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