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體制本來就是一個無能的代表....加上台灣人是亞洲戰鬥民族互相攻擊特色不足為奇aderek wrote:
夭壽……難道是大家都(恕刪)
您完全搞錯
根本不是車速多少的問題 , 是您走錯車道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 "路權"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是遵守義務! 並不會自己變身成權利("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遵守義務 ,非路權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這個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我看了交通規則&處罰條例(重點節錄在下面), 好像沒明文規定"內側車道速限110必須以110行駛", 雖然有些政府單位另外發了解釋函, 但畢竟不是法規, 在此不列.
我相信這裁罰應該有明確的法源, 請專家釋疑.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1.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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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察終於有作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