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不然是怎樣?修法讓你大重想當機車就機車想當汽車就當汽車想走哪一邊就走哪一邊嗎?有沒有這麼貪心啊?啊~也是啦, 不貪心怎麼會森七七?要讓法規讓你們想怎樣就怎樣才不會被你們叫殘缺法規 汽車?處罰條例第三條第8項自己看一下,誰不是汽車?機車就是汽車了啦!汽車上國道有什麼不可以?!反正交通部一堆蓋房子的官,沒在遵守維也納公約的啦
這是什麼鳥問題,禁止通行就繞路阿.....不知道駕照怎麼考的....全台灣砂石車、聯結車這麼多不然你要他們怎麼開?人家怎麼都沒這問題?地下道限高2M,那你要車高超過2M的怎麼辦?人家都懂得繞你不會繞路?
看了一堆腦殘鄉民的回覆,就可以知道為什麼那些官做事會這樣了,做得再怎麼爛都有人挺。什麼不會左、右轉?很多地方對大型車輛有特殊限制沒錯,但是大重是有什麼特殊之處?體型過大?跟白牌差沒多少。速度過快?油門是可以自行控制的,連這個都不會怎麼可能有駕照?連市區限速30、40都可以行駛了,這裡禁止的理由是?連這種無理由的不合理禁止都有人挺,看來交通管理要合理是難如登天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汽車?處罰條例第三條(恕刪)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該條例寫得很清楚第八項只是在表明動力車輛並未說汽車等於機車且該項說明有特別註明包含機車顯見車輛有細分各類名稱的動力車輛你硬要說成汽車等於機車牛排刀、水果刀、魚刀、西瓜刀、果醬抹刀、手術刀這些都是刀牛排刀能剁魚嗎魚刀能拿來做手術嗎西瓜刀能拿來給餐包抹果醬嗎你硬要說成汽車等於機車!?何苦庸人自擾照規定就沒罰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