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歸屬我們沒權利定讞,但是看完影片我只知道騎車的駕照是雞腿換的。這種菜鳥的騎乘方式根本就是路上公害。碰撞前零點五秒左側方向燈才亮起來,那麼低又緊貼車子,駕駛是鬼眼透視才看的到嗎?同車道並行,然後突然加速往前直接剪隔壁車前,這不是逼車這是什麼!大家想想如果汽車換成機車。倒路上受傷的就不是剪車道的前者了,那麼請問大家會檢討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