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而一般派出所警察若非取締勤務或是透過民眾檢舉,
是不能隨便開罰單的!
若看見違規就跑去開罰單(不是取締勤務),
就不是依職權開單。
申訴有機會撤銷。(不符合程序)
以上是我的胡扯。
那我有個疑問,民眾透過其他管道把影片給警方,警方是否能以「依職權舉發」來處理?
例如:民眾直接把影片PO在警方的FB頁面、透過1999之類的非正式檢舉管道輾轉傳給警方、又或者透過檢舉頁面但註明「此案非依7-1條提出檢舉,請依職權舉發」,這樣行得通嗎?
另7-1條之後改成所謂的「正面列表」,也就是附帶 某某條「得」提出檢舉
照併大前面的說法,請教這個法律上的大原則是寫在哪個法規裡?
因為台灣的法律是不採用正面列表的,
必須要有 "禁止檢舉" 才是真正的不能檢舉。
如以下連結之序號6。
總統府法律公布預告

此次修法雖已在110年12月22日公布,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請參考以下連結右側全文頁面最末一行
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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