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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高速公路從內車道超車的機率高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管你開時速多少, 超完車, 無車可超之時, 回到中線道有很困難嗎?
直接規定外車道超車比較快,只要不要三台車並排,誰有空在那裏堅持要從內側超車?
我會挑一台超車道路隊長
一路跟他並行
喜歡占用超車道
想下交流道我也不讓你下
林中鳥

我怕你受不了他的慢

2021-11-30 15:25
jokey10240

試過開50公里,表速7x,後面幾個交流道每到交流道打方向燈偏移,直接按喇叭叭回去內線,後面我自己下交流道後就切出來

2021-12-01 13:07
如果從路肩超車

應該是99%會成功
但可能有罰單

另外1%,就看運氣了
從內側車道超車是一定要的

我指的是日本的內側
以台灣不少三寶的駕駛習慣來看...
內線為路隊長龜車道
CurryHanami wrote:
台灣法規也是本身就矛盾到智障
立牌法規告訴你,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再立法條,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台灣法規已被政府法定者智商壓制跟被有心檢舉者玩爛
基本上想用哪一道超車,都是無所謂的,在現有檢舉者能玩弄的法條中
只要謹記方向燈要打,而且持續閃著你想跨去哪就跨去哪,基本就沒你的事了
畢竟超速跟龜速目前能被抓到大致上都僅有警方採取主動取締
能被固定式照相機拍到的,那只能說智商堪憂
台灣真的太難了,西方人思維跟東方人本來就存在差異,有時候也無關法條
是一種對於文字的理解差異跟教育
他們理解能力是,超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台灣理解能力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永遠不會變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和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沒有衝突 矛盾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 是因為"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予
因為道路是公用,大家一起使用, 所以法律會分配/使用/排序誰使用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那一段時間誰被分配去使用道路, 才不會撞在一起, 有路權衝突

所以必須依據法律 , 各有分配的位置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的法源依據在那裏?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車道, 這個車道供超車使用
高管規則2將整個主線, 劃分了一個一個車道, 而高管規則9又規定不得跨行車道
劃分了車道而且將權利範圍授權於車道內使用
超車使用的法源依據在那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指示 "超車" 去 內側車道 , 載重大貨車 去外側車道
因為 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標誌 指示 "超車" 去 內側車道 , 而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8-1-3但書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的8-1-3 ?
法律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法規明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除此之外,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了! 就只有『超車道』! 其它的,則是法規完全找不到!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內側車道除了超車道 , 沒有其它什麼自行杜撰 的"快車道"?"最高速限道"?最高速度道?

如果是無設置者的快速公路 ? 怎麼辦?
如果是 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外 的無設置者 ,怎麼辦?
如果是 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之外 的無設置者 ,怎麼辦?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已如上述,法規指示 超車者取得路權
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超車道路權
拉丁法諺「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路權在這一句已經確立
若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依照法規,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或中線車道, 是不可能進入『內側車道』
必須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侵害他人路權的行為必須禁止
所以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可以"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是對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而取得路權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律授予路權範圍的55m了!

8-1-3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說什麼 ?
但為但書 , 但書為本文規定之外的特別規定 , 特別規定不宜過寬, 故應"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所以根本不應該冒出來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 什麼
達到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速限合法最大?不執法不受罰就能轉移為路權合法 ?
我國並沒有這種法規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為但書, 但書只能照文句來解釋,解釋不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條件
這個條件成立,才發生後面那一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法律效果
1.車都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車沒有擠在一起稱為"不堵塞" 在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此為Level of Service 之 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2.在F-S-J車流理論, 此"不堵塞"為 F自由 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狀況下

3.在我國法規,高管規則6, 指的是"有55m以上的安全車距" 之狀況下,就是每公里內不超過16台車, 及LOS A,B,C之 F自由 車流

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此種速限』(指定110單一速限,不是原本最低60←→110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特別速限規定, 法條文字當中並沒有"速度"/速率? 更沒有說以速度取得路權!
根本就不是開快車搶進內側車道?佔位子搶地盤的叢林法則
在前一句本文已經規定"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此下一句但書規定了內側車道在超車"此時"的『速限』
如果沒有先擁有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又怎麼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有先後次序,不能本末倒置! 不能無路權先上車後補票 !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不能無路權闖入後造成既成事實, 然後再隨便抓一條速限法規充當路權自稱合法?這是佔地為王, 以為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最高速限是什麼 ? 依法 是一面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限制怎麼會是使用權利 ?
法規並沒有授予任何權利 , 而是限制 ←遵守義務
限制這遵守義務 是一定要遵守,遵守了也不會有什麼權利 . 權利是由法律授予
而且就時間次序而言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身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加上"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 指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限制←非路權
並不是跨行內中車道之時 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就能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根本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尚未發生的事實, 宣稱自己有"車道路權"?根本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先侵入內側車道, 侵犯超車者的路權後,再跑出"主管機關才有權責設置的"最高速限"?(不知道要怎麼跑?才能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標誌? 跑成"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而是要先因"『超車』"取得法律上的授權
再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限5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是用路人自行決定 !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最高速限"這面交通標誌, 此8-1-3但書之『得以』,法律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根本就不是授權用路人能自訂"速限"?以為自己的車速就是路邊那面"最高速限"標誌 ?
把自己的儀錶掛上路邊嗎?說這是"最高速限"?還要求所有用路人以自己的儀錶車速為標準?

不是 , 用路人只有遵守的義務 ,標誌指示什麼?用路人就如何做
那來什麼 用路人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何來用路人能得以或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無從選擇自訂速限 ?
是有55m車距時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 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何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把最高速限拿到自己的儀錶來"當成自己的車速"?

整句8-1-3但書 , 援引其它的法律規定補充以藍字註明
但(但書:附加補充)小型車於不堵塞(有55m車距)行車之狀況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附加補充 依據 但..得文句 規則 , 限縮解釋
55m車距:依據高管規則6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據處罰條例4
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據設置規則85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之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對於小型車 ,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變換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在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改變速限為單一最高速限 ← 用路人遵守義務
本文為使用權利, 但書為遵守義務,兩者在法規上並無矛盾
在台灣交通部官員智商達到正常人水準,知道要把內側超車道速限提升到130公里以上,以杜絕目前ACC定速龜車橫行超車道的狀況之前;想要從內側車道超車的機率是越來越低了,不如大家就把高速公路看成三線都是超車道,採取 "自由式" 超車法比較實在! 荒謬嗎? 但這就是台灣高速公路真實的日常!
其實只要車子多,哪一線超車都是問題也都不是問題,因為車多每線都塞滿了,其實這問題在於車多地方才會有這個問題,我每天開的高速公路車流量很少,根本沒有這些問題存在,所以不需怪來怪去的,有人要安全有人要快, 其實都沒錯, 但車多衝擊就來了,沒有人可以憑想像就可以怪人罵人 ,違不違法也不是憑想像得來的
hu4852 wrote:
其實只要車子多,哪一線超車都是問題也都不是問題,因為車多每線都塞滿了


其實我們高速公路往往是內線塞滿車, 中外線大概只有50%滿, 還沒到設計容量就開始塞車了

如果車子都如國外般 車輛沒超車時都靠外側行駛, 高速公路的運輸量也可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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