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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險!賓士逆向超車騎士差點撞上怒檢舉 警回覆尚無違規

沒有所謂的危險駕駛這項~?
警察大人的意思應該是:
窮人(騎機車的)應該禮讓有錢人(開賓士的)。
黃色虚線的確是可以超車,可是應該要注意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
我記得是這樣。
其實遠方駛來的機車,在汽車駕駛視野中只是一個小黑點不易察覺,如果車速稍快很容易造成駕駛誤判.
toxin0702

車速夠快為何還要超車= =沒辦法判斷會不會影響對向車輛都不應該要超車

2021-11-16 15:23
南無水蜜桃 wrote:
雲林虎尾鎮河堤道路警(恕刪)


警察的話不能信!
只有政風處跟臂章背號還有舉證錄影才能信!

不是有警察說台中警察很離譜嗎?
台北市的警察也很離譜!
要報案說你要改備案嗎?

陪同取證,改成會同業者煙滅證據!
不敢苟同!

要告小警察!
老警察通報小警察!
改開報案人日後生活罰單!

難怪~有人說:有牌的流氓捨摸事都幹得出來!
30公尺應該是指預估會車距離超過30公尺,不是指超車動開始時超過30公尺吧.....
這個社會⋯
通貨膨脹 難過!
遇到後車超車應裡讓或減速,常看到還加速不給過!
常理,欲超車後車可輕按喇叭提醒前車我要先行,但是又怕遇到惡煞攔車衝突!
常理,前車慢速行駛,看後車跟近(或安全距離很近)應該打右方向燈並主動減速讓後車先行,但是常見慢速還以為沒什麼大不了!
長官說 : 檢舉結果 : 不舉法,跨越車道超車合法

試問那何必畫雙向車道? 有帶球棒的都開路中間都好棒棒,不違法
真不知道這位警察先生是在說三小,你可以說檢舉法條引用錯誤,但是你說他不違規??
都已經把法條PO出來了,所以是要睜眼說瞎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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