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在這個板呆久了的都知(恕刪) 我認為喝酒+撞傷人..這兩樣都有了..即算公共危險罪我喝酒小量也能走很穩,也能正常判斷但呼吸會急促,甚至有過莫名眼睛酸澀影響視線..這些都可能影響開車所以測試無法說明啥,已經撞到人是事實,可能酒精造成情緒high或是啥都不知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07791今年2月,桃園一位民眾,酒測值0.24毫克,也是未達0.25毫克門檻,也通過警方的平衡測試,情形跟丁允恭一模一樣。但是桃園檢察官依然對他起訴,並且最後判決有罪。法官說:「酒測值必須要以公式回推到駕駛時的酒精濃度,是否超過0.25毫克」,「平衡測試只能檢驗駕駛控操能力,未及於駕駛中應有之『注意力』」(110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依據目前實務公式,飲酒者每小時的酒精代謝率是(每公升)0.0628毫克,而丁允恭的酒測值是0.23毫克。換句話說,只要丁允恭是在開始駕駛後的19 分鐘後才酒測,依據公式回推,他在開車時的酒精濃度就會超過0.25毫克,而構成公共危險罪。再者,丁允恭的肇事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前車」,顯然他的肇事原因是注意力不足,而非「駕駛控操能力」,與平衡測試無關。因此,檢察官不起訴丁允恭,連進入訴訟程序都沒有,是完全違背實務的標準,可恥,可悲!而桃園這位被判有罪的民眾,誰叫你沒有民進黨黨證呢?請大家跟我一起宣導,想酒駕,先加入民進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