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ihi wrote:單手駕車,危險駕駛,罰多少?(恕刪) 危險駕駛是罰12000不過這兩年已有幾起單手騎車被開罰的案例,抗告到法庭去法官都認為只要車子保持平穩,單手駕(騎)車並不算危險駕駛不過重機駕駛切過來後刻意煞停比中指挑釁被後車檢舉惡意逼車的話,6000~24000應該跑不了再加上公然污辱,總金額起碼五位數起跳
foster_yen wrote:笑死,樓主南無水蜜桃(恕刪) 恩...原來01還有不成文規定,樓主PO文,還得探究是否本人影片先好吧,我認輸 文字專家不過與我提出的論點有關聯嗎?我以為平常人都可以聯想樓主就是指事主,你聯想不到,是我的錯我也是提出論點不是?我提出的點是"只依短短影片可以總結出樓主路邊起步未禮讓"2F/3F/5F的留言不是嗎?我也提到"至於究竟重機離你多遠,是否也該多等他過,我看不到,這點無從判斷"單憑影片,並未站在汽車亦或重機角度進行客觀判斷不是?再來我說,重機未打方向燈是事實,檢舉達人也愛檢舉這條,也是事實吧所以我說,文字專家,除了挑到了我的樓主不等於事主的毛病外,還有其他語病的地方嗎懇請專家回復
判例:蘇姓男子今年3月騎機車在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時,不滿詹男駕駛汽車對他按鳴喇叭,騎車至詹右前方對詹舉左手比中指,被控妨害名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基隆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決蘇男處罰金6千元,可易服勞役。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蘇男3月22日下午3點多,騎大型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台二丙線往基隆方向,因不滿詹男駕駛自用小客車對其按鳴喇叭,騎車至詹右前方後,在該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對其舉左手比中指,足以貶損詹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法官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法官並指出,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之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是被告上開舉動當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蘇男犯有公然侮辱罪。
應該是在東山路的聖潔牙醫https://www.google.com/maps/uv?pb=!1s0x3469181f04beb525%3A0x4bf51be43ffcca9c!3m1!7e115!4s%2Fmaps%2Fplace%2F%25E8%2581%2596%25E6%25BD%2594%25E7%2589%2599%25E9%2586%25AB%2F%4024.1744613%2C120.7154248%2C3a%2C75y%2C134.27h%2C90t%2Fdata%3D*213m4*211e1*213m2*211s7dS08-ILkYECH44ONPFTNQ*212e0*214m2*213m1*211s0x3469181f04beb525%3A0x4bf51be43ffcca9c%3Fsa%3DX!5z6IGW5r2U54mZ6YarIC0gR29vZ2xlIOaQnOWwiw!15sCgIgAQ&imagekey=!1e2!2s7dS08-ILkYECH44ONPFTNQ&hl=zh-TW&sa=X&sqi=2&ved=2ahUKEwjMhYy68ajzAhVbILkGHWqGC74Qpx96BAhNEAg可以看到樓主PO的影片,車輛應該是從停車格出來,沒有停在紅線上的問題不過圖資是2019 3月的,要看是不是符合這個影片的情況因為另外不同的時間點,那個地點從google來看,是機車停車格。1.如果現在還是停車格,就沒有所謂停在紅線上的問題2.四輪從路邊到外側車道花了10秒,理應沒有不讓後面車的問題3.紅牌重機,看樣子應該是跟在內車道白車後面,理應跟車在後面,沒有理由是從內車道竄到外車道4.整體車速都很低,因為前面車多,紅牌重機的車速理應不會太快但是看起來紅牌重機明顯車速很快5.假使限速是60,開的也是60,那秒速就是16.6米/秒,紅牌重機出現是第13秒16.6*13=216.6,也就是說,四輪開始轉車入車道的時候,重機在後方200公尺的地方會是在永信動物醫院,但是路小條,應該是沒人能從後照鏡看到如此遠的地方。6.總結以上,應該是沒有不讓後車的問題才對,而且重機應該是要保持在內側車道,沒有理由以那麼快的車速,往外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