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最多判三年。法官會拆開來看,不會考量之前在台南飆車的事。要是拆開來的話,就要算肇責,別忘了「能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天條。所以野馬渣最後大概會以「過失傷害」、「甚有悔意」、「符合自首條件」、「有病」等理由,重判三年。華國法官很樂意幫加害人找理由輕判脫罪。要不然今天就不會有屏東挖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