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復如何檢舉使用哪一條法條適合第 55 條 (違規臨時停車,沒有拍到駕駛人或駕駛人相對動作 就直接這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紅線或道路黃網線)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不緊靠道路右側= 車身明顯超過任何顏色邊線許多1/3 )(併排臨時停車 = 更外側如果由停放車輛或停車格)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第 56 條 (違規停車,有拍到車內沒有駕駛人或駕駛人上下車動作 就直接這條)(開的名目方式跟臨時停車一樣 ,主要看是否有拍到駕駛人區分)(相信沒有幾個人有閒去等3分鐘)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這種有錢人不用客氣 送他 43-4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sleeper wrote:台南市東區檢舉過併排違停,照片也拍到駕駛將身體從車外穿過車窗拿東西,一樣回覆無法判定駕駛狀況,拒絕開單 我這邊只要拍到駕駛員離開駕駛座一定開單因為駕駛員離開駕駛座 就是停車行為但這樣在台南市會不會開單我就不知道了車道上隨意停車 駕駛員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