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donafin wrote:我在6/28檢舉一台(恕刪) 正常的啦~~我之前也檢舉過一個~~手也有了~~垃圾也有了~~(還是一個大~~~~~~~~~~的黑色塑膠袋~~)承辦的也是說事證不明確~~反正承辦的就是眼瞎吧~~
我在檢舉的時候一共附上三個檔案:前鏡頭:證明地點為國道一號北上內湖出口匝道後鏡頭:證明車號及亂丟圾垃行為圖片檔:鏡頭影像截圖反轉,顯示車號為7980-QL而所謂的處理完成就相當於已經報案,後面再由承辦人經手處理,然後一個月過去了,跟我說行為人不明確,無法查證z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