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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被騎乘在路肩的機車撞

一個過失傷害就可以玩樓主很久了
有保險就跟對方談談
在台灣要去理論肇責,對方只會想跟你談過失傷害
pm7913 wrote:
如題昨天傍晚在 博愛...(恕刪)
pm7913
pm7913 樓主

有乙式車體, 只希望我沒有過失不然 如果對方不明理 可能也會吃官司

2021-07-25 18:54
PCgululu

這個如果對方告 開庭之前法院就會要你們和解了

2021-07-26 21:28
pm7913 wrote:
騎士卻從右方超車.
我已經很小心開車 但還是發生車禍
有人可以提供一些看法嗎?
如果真的很小心,你應該要知道旁邊有機車,怎麼會撞到?
somotion

天外飛來橫禍,再小心也無法預防

2021-07-25 21:16
chiashin

事實就是你當時不知道有輛機車在你右後方,右側!

2021-07-25 21:25
如果你是有提前打右轉方向燈的話,這會是無責,等一個月後的初判表就知道了
但你要是沒打,大概三成到五成

你有打,筆錄也有說的話,那我賭你零肇責,其他應注意未注意什麼的不用理了
只問一句,過綠燈被闖紅燈的撞,也是要負應注意未注意的責任嗎?就這麼簡單
pm7913
pm7913 樓主

有打, 前行車紀錄器 可以聽到 噠噠噠

2021-07-25 18:56
沒買到盲點偵測,出沒戴眼睛,駕照用雞腿換的。
pm7913
pm7913 樓主

買盲點了...[大哭]

2021-07-25 18:56
應注意未注意,總和比例原則

你3她7

下次看到女生要好好保護自己

別跟女生爭路權,你一定輸
pm7913
pm7913 樓主

應注意未注意...看來很難沒有過失了

2021-07-25 18:57
pm7913 wrote:
如題昨天傍晚在 博愛(恕刪)

我相信你沒打方向燈,
台灣人的日常~
pm7913
pm7913 樓主

有打, 用生命保證前行車紀錄器 聽得到

2021-07-25 18:58
台灣那些沒腦袋的工務局官員,認為馬路就是應該要有萬用路肩可以任意存在,所以造成了這場車禍

是的,不要以為只是交通局的責任,畫這些該死的標線,是工務局開契約去做的!做工程的去管馬路,你就等著有事沒事拿錢賠人家,還不關工務局的事!誰叫你開車不小心!
pm7913
pm7913 樓主

覺得難過[大哭][大哭][大哭]又要花時間處理

2021-07-25 19:00
你零責, 因為她無視你的存在, 無視你的方向燈, 然後最重要的是, 她闖了槽化練, 理論上槽化線如果是實體的安全島, 她早就噴飛了, 根本撞不到你, 所以, 她闖槽化線為事故主因,她不理會你的左轉燈是次因, 主因次因加迷因都是她, 所以才叫三寶。

pm7913 wrote:
如題昨天傍晚在 博愛(恕刪)
pm7913
pm7913 樓主

希望初判表如我所願,不然真的想申請鑑定

2021-07-25 19:01
個人看法如下
從影片看來小客車與女駕駛原行駛同一車道,
經號誌路口時,樓主減速轉彎與直行機車產生碰撞。


一.路權歸屬
因兩車為「同一車道」故不適用
道安規則107條1項7款「轉彎車輛直行車之規定」。
原則上依道安規則94條1項規定「…..前、後車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
前、後車關係



依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釋
……倘若同一車道寬度足夠容納兩輛車同時行駛
限「汽車與機車」或「機車與機車」
前方同車道行駛之汽車與後方機車間,
並非完全係「正前、正後」之關係。
仍有「左後」及「右後」之關係。


故樓主與機車騎士兩車距離相近或併排行駛,
樓主於路口減速右轉彎時若未注意右側後視鏡死角之機車,
因相對車速關係,機車自然會呈現「超越現象」
超越與超車定義不同,不過從影片中機車騎士速度也不慢。

二、肇責分析個人僅供參考 (以車鑑會為主)
1.自小客肇事原因可能為: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車輛
2.機車肇事原因可能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三、車鑑會處理態樣
車鑑會各委員各有不同領域的專長,交通、法律、機械……等
對鑑定的結果採投票制。(8至10人)
故有時遇到較爭議的路權時,真的是當事人的運氣了。
而且北、中、南各車鑑會對特殊的路權本身是有不同的立場的。

以樓主的為例

有的車鑑會會依前、後車關係認定機車為主因
有的車鑑會會依左後、右後關係認汽車為主因

四、處理方式建議 (先不討論過失責任在哪一方)


畢竟對方有受傷所以禮貌性的慰問不可少、並向機車車主說明
我已通知保險公司處理、但妳的傷勢需要醫療及一段時間復原
較能確定後續賠償金額,等妳覺得復原差不多了,
請立即通知我。
我會主動積極處理。


樓主也不要想說,既然有保險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因為保險公司處理問題一定是站在本身立場。
若對方對和解金額不滿意,而對你提出過失傷害(半年內)。
你所必須花的時間成本及易科罰金,是要衡量的。
張三白 wrote:

依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釋
……倘若同一車道寬度足夠容納兩輛車同時行駛
限「汽車與機車」或「機車與機車」
前方同車道行駛之汽車與後方機車間,
並非完全係「正前、正後」之關係。
仍有「左後」及「右後」之關係。


但是從後鏡頭很明顯的看到碰撞前機車已經駛出車道,違規進入槽化線。因此不適用這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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