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雨 wrote:騎腳踏車都有人快停止(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6 條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ryan00014875 wrote:台南歡迎你,舉家入籍(恕刪) 車道上面併排停車必須講究罪證確鑿隨意錄影汽車停在車道上~警察是不會那麼輕易開單的當然是要人贓俱獲才能定牠們的罪本魯的作品從未被警局打槍
m35infinite wrote:台北市的警察管你停在(恕刪) 再請參考以下案例:該車停車處並未繪設紅線、或黃線,且車旁2個行人只是剛好經過,並非該車乘客,文山第二分局認同該車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項「…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加上筆者於21樓所述,臺北市已有2個分局會舉發此種臨時停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