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185 wrote:這不是絕對,在FB翻轉國道交通違規,有人連續檢舉11張都成案。有些人就是不做行車前檢查,或是有可能不習慣用方向燈所以才有可能沒察覺方向燈壞了。 法規是絕對的,檢舉案查證屬實都會成立,警察不會刻意惕除6分鐘或6公里內限制的罰單,只要有違規,一定舉發。但違規者打行政訴訟時,法官就會以85條之1來審視罰單內容,違法的罰單就會撤銷。
堯來堯去 wrote:所以方向燈壞掉只能叫拖車囉? 方向燈壞掉可以用手比啊!左手水平伸出表示要左轉,左手手臂垂直往上表示要右轉,猜猜看有多少人還記得這一條交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另外很多車子燈泡燒毀時,車內儀表板會顯示,或是方向燈閃爍會不正常,都能提醒駕駛人要注意燈泡是否有問題。不要把自己該注意該檢查的推給車子了。
psza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第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第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但就法條來看,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連續舉發,並不在「6公里」的限制內
psza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聽你在唬爛,法條都放在那邊,直接查一下就知道正不正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1 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是什麼?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講的是超速跟未保持車距,即使是同一行為,每六公里或六分鐘還是可以重複舉發多次未使用方向燈本來就是不同的違規行為,跟你提出的根本就是兩回事,去申訴也不會撤銷---回完發現有人早一分鐘貼出來,看來還是有人會認真查證,送5分給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