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道是虛線:車主A可以變換車道。(2)車主A右切如果有打方向燈,於法雖然可以,但因為直接右切未考慮右側來車,一旦發生碰撞須負較大責任。因為沒有碰撞,後車可以以錄影的方式檢舉該車,由主管機關判定要不要罰錢。(3)車主A有道歉解決情的問題,不爽男子B砸車主的車,男子B需付毀損、公共危險等責任。結論:(1)如果你是車主A:右切務必注意來車狀況,沒問題才右切。發生碰撞則要賠償、沒發生碰撞可能被揍、或是被投訴罰款,不管哪種都得不償失。(2)如果你是男子B:沒出車禍可摸摸鼻子走人、或投訴車主A讓他罰錢,或下車發表自己不滿的情緒要他道歉。一但動手打人或砸車,就得自己負法律相關責任了。(3)道路交通事故的法條和砸車毀損與傷害罪的法條不一樣,不能因為他撞我車,我就可以砸他車喔。#我在認真的什麼勁
開告是民事三寶歸三寶政府已給予無限上綱的檢舉權不爽去檢舉..........你還想幹嘛?難道你小孩翹課...不爽刺眼大家可以抓起來打?街頭鬥毆乃屬公共空間跟捷運沒兩樣 應該提早立為法刑法台灣立法委員遲遲不立法修法根本是縱容這種行徑難怪街頭砍人一堆根本變相是在幫黑社會幫派開械鬥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