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哥哥擅自移動現場的後果!!!....又不及解釋清楚發生實際狀況
以致警察誤解,你哥哥是搶快與對方碰撞
建議附上兩段影片去申述
連停止線都還未到,怎麼"至道路中心點"待轉 ?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你哥哥 1. 有打方向燈 2. 進入內側車道往左側靠行,準備左轉
sidetheboy wrote:
我想順序的先後,應該是筆錄的順序吧?
ace ventura wrote:
台灣無腦騎士日常前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