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同意樓主,一個規則訂定要考慮目的,效率還有避免誤會.打方向燈最重要目的就是表達意向,所以重點是打算要變換車道先打方向燈讓周圍車輛可以反應.變換車道過程何時結束車子位置就可以清楚表達,根本不不需要燈號,而且一路閃燈到變換車道完,還可能被誤會為要繼續變換車道.這就和已經在轉彎"專用"車道還要打轉彎燈一樣,轉彎車道可以不只一道,如果轉彎車道還打轉彎燈那不就和變換車道搞混,設計規則的人眼界實在太狹窄.自以為比國際規則安全實際上是考慮不周全.
kanezero wrote:這種廢文就不要發了你(恕刪) 你說垃圾法規製造者立法原因嗎?我猜想是怕沒打滿容易發生車禍但根本不可能沒打滿就發生車禍!我也沒有必要知道他立法原因我知道這樣立法不合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