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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私自移動他人機車 可提告強制罪

真糟糕...在台北市工作的人民...沒有一天不移動他人車輛的....哈哈哈~
若是停車位不夠的狀況 車稍微被挪一下, 這種我不太會在意.

我最肚濫那種人移人家車放掉中柱移完後不把人家車中柱立好, 就只是放下側柱把人家的車丟了就走人.
當你來牽自己車的時候, 發現自己車因為只放側柱是斜躺緊靠在別人家車邊... 自己車跟別人的車卡在一起, 牽車很難拉出來, 硬拉又怕傷到旁邊別人的機車.

台灣許多地方停車困難 你想稍微移一下別人的車給自己的車有停進去的空間, 我理解也諒解.
但把人家車的中住放掉卻又沒本事立回去嫌重就不要動人家的車, 乖乖的去別的地方找停車空位....
Justice.late wrote:
今晚的新聞,私自移動...(恕刪)


小額詐騙大多都不起訴處份了
檢察官看到這種案子,大概會白眼到爆
反正最多就到簡易庭不起訴處份了結
原告很有可能還會被檢察官酸言酸語對待XD
如果是地方政府外包工程單位的人來移車也可以提告強制罪?!
警察說的話聽聽就好,他可以幫你立案,但在檢查官那大概就被打槍了。

移車叫強制罪?他有讓你、車無法移動嗎?google一下強制罪定義很難嗎?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06
hosee921 wrote:
不過最令人厭惡的是不插中柱放任車倒在其他人車上的駕駛,
如煞車拉桿直接插在其他人的坐墊上,
進出擠壞其它車的後照鏡,
等等破壞行為

破壞車子還不是最令人厭惡
會讓人受傷的才是
那就是俗稱脛骨破壞者的飛旋踏板
偏偏現在好像幾乎所有新車都這種鳥設計
然後有些又很爛, 壞了根本收不起來
很有直接把它弄斷的衝動
神我人 wrote:
警察說的話聽聽就好,(恕刪)

這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不見得跟你解讀的意思一樣。

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暴手段:私自移動別人的車子

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別人需再自行把車移回停車格、或者需繳罰單、去拖吊場領回車子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妨礙他人把車停在停車格的權利,以及妨礙他人駕駛車輛的權利 (車子被移動找不到或被拖吊)
Justice.late wrote:
這要看法官如何認定,(恕刪)

就跟你說在檢查官就被打槍了,你還想到法官那喔?笑死。
反正下次有人移你車,你就去告看看啊!
跟你說又不信。
告人是每個人的權利,
你要告都可以告。
但會不會起訴、會不會成罪....
再說啦。
我個人是感覺與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告不成啦
法條都用錯了還想成案
不如找找刮痕告告毀損還有點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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