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haelf wrote:所以問題在於最低速限訂太低阿...
就算定到150 160(恕刪)
不敢開快的人都開上來,哪一國的交通是這樣搞的?
除了對岸專割韭菜的,哪個國家測速照相的相機
多到令人噁心且憤怒的地步?
密密麻麻的測速相機有屁用? 相機是能阻止三寶自殺式攻擊??
認真說來相機只會造成更多車禍而無法阻止車禍發生!

我不太明瞭
(1.) 國道三 南投縣民間
此路段內側與中內車道 分隔線上 設有突出物
之用意是作為分界點?
高速公路車道分隔線上 設凸出物
蠻奇特作法~ 
是我少見多怪
還 此是刻意設置作為提醒之用?

(2.)中線車道 這輛白色貨車是啥車款? 下圖/它走內車道

最近國三
新鋪設高速道路平面 改善許多

包括 在中投道路邊旁 設電子預告版
曾顯示 國道三...壅塞
請繼續直行
然我 從台中市欲前往南投縣竹山鎮
通常原擬定路徑本是: 循中投公路 上大里匝道 接國三
塞車時 則適時改從中間路程下
轉縣市道路
*ex.改從中投南下 在南投下 轉往竹山OK
*ex.有次從竹山243K北上 要前往台中市區
因道路雍塞 只好改民間交流道下
這時 歪國人
發現縣市道路
前往國三道路指標算 幾乎有99%清晰


註: 另1% 吾指僅是
在某路口前 從道路標誌看板可得知
後續右轉(是往目標地點)
該處路標圖示 卻讓人猶豫
歪國人
則不確定是最鄰近之右轉路徑還是次遠之右轉路徑
b691011 wrote:
是不是該正名為低速公(恕刪)
這是沒有辦法的事 , 原因是 台灣 無視"路權"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法律會分配, 區分那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車行道Carriage上的三個車道Lane 不是隨機任意行駛 ← 有車道使用規定
高管規則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中線車道路權 是 "超越"前車 ,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擁有路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是必須有一台外側車道的前車待超 , 超越(比外側快)才進入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已經說明超車道路權歸屬 , 並非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使用之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 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 不是依據 "速限"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這是一項遵守義務 ! 根本就不是使用權利 !
無奈台灣就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 誤以為達到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車道 ????
最高速限 是 車速的 天花板 及 最低速限 (地板) , 不是用來區分 那一車走那一個車道? 並非此種車道之使用權利 !
天花板和地板中間, 區分那一個車道, 讓車速分流的 , 是超越前車 及 超車道(左側繞道)
超車比中線快 ,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 才能建立 左快右慢, 內快外慢的次序 !
這"速限"根本不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 無奈權利和義務不分?
依法"使用車道 "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台灣從不執法
不是沒事變換車道 ? 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了, 車距不足不安全了, 才換一個車道"超車"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離開 ? 佔用車道 ?一台車就佔去60m得長度 , 造成 密度上升
當 D車輛密度上升(車距 縮小) , 就是讓 曲線往右走 → 趨勢是往壅塞的方向走

LOS A,B,C 車距拉開不塞車 ← LOS D → LOS E , F 沒有車距都擠在一起 , 塞車了
讓車變少, 分流離開! 曲線倒轉回來往左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台灣誤以為道路空間Q無限大? ,以為只要往前衝?車道空間就會源源不絕跑出來? ,
事實是道路空間有限 ,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一台不超車的車, 佔用在內側車道上, 超車道就少了60m長的車道, 密度上升, 車距縮小, 這讓到達Qmax臨界點也往上增加了!
佔用車道不分車速 ←我國沒有任何法規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
但書 ○○之狀況下 →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只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當中, 其中的一種"速限"
這是 改變了速限行駛那一條車道 的意思
是速限改變, 根本不是改變 內側車道之路權(使用道路權利區分) !
超車道路權依然歸屬於超車,本文和"標誌"完全一樣,沒有因但書改變 , 但書只是改變速限為 "最高速限"
台灣是 車道亂亂走 , 這會造成
(1)隨意行駛會 切割車道空間成為 許多 零散的車群 ←車道沒裝滿
車群之內擠滿車 , 車群之外空無一車 ?車道空間白白浪費掉
河道容量滿了就會溢堤
這造成車道沒有裝滿 就堵塞了
一個餐廳不帶位? 放任客人隨便坐 , 坐到通道(洩洪道)上 , 空出後面許多餐桌不使用?
一座倉庫的貨架不放滿 , 貨品都塞在走道上而不上貨架?
佔位形成車群, 車群切割了車道空間 , 降低了整體道路容量 ←造成Qmax最大車流量下降了(報告顯示由1450車降到1100車), 更容易達到致堵塞的瓶頸點
(2) 螃蟹車橫行數個車道
橫行跨三個車道殺進內側車道? 再橫行 殺出內側車道 ? 嚴重擾動到整體車流。
(3)佔用超車道
超車道 是一條繞道 , 後車繞過去到前車的前方, 讓前後車對調互換位置 , 把快車擺在前方,而把慢車甩到後方
為什麼要這樣做 ? 為何要把快車和慢車對調換位置?
要避免前車慢後車快產生"速差" , 產生 (V2-V1) =-a <0 負的加速度
負的加速度 -a 就會以"衝擊波"的形式傳遞給後面的車 ,造成後車接續踩下煞車 , 累積更大的一股""衝擊波"
如果是 前車快後車慢 是不會產生這樣的 "衝擊波"
(4)引發車流擾動
錯以為車道使用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只要車速為快?只要車速無視路權,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製造路權衝突並引發車流擾動。只要車速無視"速差"產生負的加速度? 只為了車速無視車距,壓縮車距等於壓縮能量, 碰上瓶頸路段時,根本沒有足夠的車距來吸收"速差"產生的衝擊波 。
台灣國道集合了所有"佔位降低道路容量"?"螃蟹車引發車流擾動"? 道路瓶頸多? 等等塞車元素! 當然容易塞車,撞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能跑多快 ? 受限於前方有多長的車距

相同車道長度 , 2台車有50m車距→能 100km/h行駛
相同車道長度 , 塞進另一台車擠成 3台車 ? 車距剩下30m →降速為60km/h行駛
德國Autobahn一路變換車道超車, 超完讓離回到右邊 , 因為能超車一路順暢
他自己說車速可達 140km/h
不斷讓道 ,讓左邊的車超車過去 , 內車道及中線車道 , 兩者都順暢 , 外車道無車 →靠右→補滿外車道
空出內中車道 , 內中車道都禮讓空出來 , 不只利於後車超越 , 還有足夠車距吸收"衝擊波" ,利他就是利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 在台灣就可以
沒有路權為何能在內側車道上 ? 在台灣就可以
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是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
不知道 ? 大概是幽靈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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