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通警察來說,治理最好的方式不就是開單罰款嗎....那對於地方政府來說,針對最常發生的違停,這是無法改善的,台灣的路就是那麼小條,加上駕駛者不想停太遠只想短暫臨停取巧。不然就要都市規劃,但怎麼做?做生意的集中區域並興建停車場?所以反過來說,政府應該要加大交通檢舉的獎金,進而可以減少交警人力配置,精簡人事費用,那這些省下的錢來幫助弱勢。
自從很多年前各縣市的議員搞到警察開罰單沒有獎金之後,警察的罰單就只會開績效內的扣達而已,反正出去轉幾圈績效就達成了,沒獎金幹嘛一直去開罰單。至於罰款怎麼用,反正是違規的人出的錢又不是我出錢,這些錢怎麼用都隨便了,就算全部都用在增加科技執法,違規魔人就不會違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