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最大的違規,就是: [ 無照駕駛 ]。也就是,你根本不具備車輛騎乘或駕駛資格,卻使用這些交通設備在公用道路行駛!害己!沒意見。個人選擇問題。害人!你憑什麼?因為你個人便宜行事,導致產生公共安全問題,甚致人傷、死!這樣才24000元!難怪酒駕,都罰不怕!正確應以:公訴罪之公共危險罪刑,法辦。不得易科罰金。
philus wrote:去看看現在各級學校門口上放學的狀況,你希望學校教交通規則? 小朋友上下學這個真的難搞大家都開車去接,要是沒規劃一個區域專門給家長停市區學校你可能要停好幾公里遠更別說台灣很多路根本沒行人空間,就是人車爭道日本小朋友都是走路上下學,因為他們有安全的行人空間機車?等等又一堆魔人說拿小朋友當安全氣囊在不得罪大部分人的情況,就只有用勸導這選擇當然我也遇過很誇張的,右左各一台並排違停一台大巴士過不去,喇叭狂按到其中一台車走為止我也覺得政府其實也沒很想處理這種事除非有大事件發生,造成重大傷亡
違停與併停罰鍰金額還是低到離譜,一樣還是不痛不癢!一般用路最常遇到的活動路障都是違停!遇上惡意違規是偶然,違停狗擋道是”日常”,單單統計由民眾檢舉的案件數字,違停就佔檢舉總量的五成左右,所以實在想不通為什麼不更大幅提高罰金來重罰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