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但必須對等處理,即被檢舉人行為確實違法,罰單成立後,被檢舉人除繳納法條所定的罰款外,必須另行分別支付檢舉人100元和警方100元的行政規費,不支付可以被強制執行。畢竟,被檢舉人違法行為造成政府與社會負擔,徒增附近居民生活成本,降低生存競爭力,浪費社會資源,阻礙社會進步。如此,則可有效遏止浮濫無效檢舉,也能嚇阻違法者投機取巧浪費社會資源,損害他人利益的自私自利違法行為。又讓執行罰單開立的警方等政府人員有規費收入。一擧數得,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