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我每天在新北市檢舉人(恕刪) 支持你~有你真好~違停就是垃圾~不過台灣的馬路~真的是不適合騎單車啦~(友善度比~兩輪/四輪/行人~還不如~)(連開車騎車~都已經是危機四伏的地方了~)(再來個~阿公阿嬤小朋友~騎著單車也來~)要說我~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也行~要說我~天龍人思維~枉顧他人的自由也行~我家就是嚴禁~在馬路上騎單車的~出門不是開車~就是~走路/坐公車/大眾運輸~只有這兩個選項~
曉得 wrote:第一這是新聞記者下的(恕刪) 01最好笑的地方就是.....跟他意見不一樣....跟前面幾個人的意見不一樣的.....都會被說成是帶風向...洗白......同一件事--本來就有很多面向,很多看法
ace ventura wrote:你原封不動抄過來 不是和記者一樣要帶風向難道是有不同意見 (也沒寫出來不是?) 原封不動是尊重智慧財產權,你沒看到新聞最下面那段我的不同意見,是你視力不好!如果視力沒有問題的話,那就是你的閱讀能力問題!謝謝25樓a大的客觀看法!!!
psza wrote:依交通法規來看,自行車是慢車,應騎在道路上。人行道原則上禁止騎自行車,地方政府公告某路段可騎才合法,也就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自行車屬於慢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所以自行車原則上只能行駛在慢車道,例外可以行駛在自行車專用的人行道上。
不同情機車騎士, 駕駛機動車輛本來就要有覺悟, 那就是這是好幾匹馬力的動力在手上, 當然要特別注意, 前方路口有狀況, 不是要減速就是要保持足夠後應距離個人是非常痛恨也引以為台灣人恥辱(1).世界要繞著他轉, 自已都不用為自已散漫負責 (2)既要機車的省力, 又貪圖像行人單車的自由, 台灣人好騙貪財貪小便宜怕死, 機車性格可以一窺全貌年青人本來就沒那麼多社會經驗, 更要成年人多注意, 而不是成年人也是三寶擺爛或漫不經心支持法官以應注意未注意判案, 不是法官恐龍, 而是台灣人漫不經心, 只要有心防禦駕駛, 99.9%都可以避開。曉得 wrote:下課騎Ubike閃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