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不是用下面條款就可以罰了嗎?難道迴轉不算左轉?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其實,這條路的白線應該不是寬15公分的「路面邊線」而是區分快慢車道的10公分白實線所以,這輛車應該是慢車道橫跨快車道左轉--------------------------------------自己打臉自己,如果這條路不算多車道,看來這樣迴轉好像真的不違法第 98 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and325i wrote:在路口就看到還要加上喇叭聲維護自己的路權 對啊,我也很好奇樓主幹嘛不再騎快一點,直接撞上去,用生命捍衛路權,這樣我還會給他拍拍手。。。現代人啊。。。。行車的基本禮讓似乎是一種很可恥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