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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男子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接獲21張3千元罰單

heliun wrote:
違規是事實,為何打行(恕刪)

因為台灣還算是法治國家,比例原則只是個說詞,主要的是裁罰單位忽略行政法庭所提出的那幾項法源依據。
(1)道交條例7-2條...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7-1條的民眾檢舉,很多都會被歸到逕行舉發部分,因為"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是個事實。
(2)道交條例85-1條...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3)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違規的確不應該也該罰,
但主管的裁罰單位竟然連 " 程序 " 都忽略就很糟糕了,有愧職位的擾民。
這是就樓主的新聞內容所講述的,完整的行政判決文我並沒去看。
我在想這位法官,應該是不會開車吧?
還是方向燈屬於選配,無法強制要求加裝啊
呵呵
敢走夜路,就不要怕遇上鬼啊
支持被撤銷的改罰檢舉魔人啊 這樣兩邊收充實國庫更好
宙王 wrote:
不打燈不反對檢舉但遇(恕刪)
同樣一個錯誤有需要惡意到這樣,還刻意跟了30公里。
前面不打燈活該,後面建議去看醫生,為了檢舉而檢舉,玻璃心有回收完整了嗎

說得很好!! 被撤銷的應該由檢舉魔人承擔,兩邊一起增加國庫收入!
浪費公務員時間浪費納稅人的錢,造孽
罰則的本意是為了讓人知道過錯而改過
這種讓人一次性收到一堆罰單根本滿滿的惡意
三十公里至少變換車道21次不打方向燈,不只是每張都要開紅單,而且應該吊銷駕照!
李宗瑞都一罪一罰了,為甚麼不打方向燈可以併罰?
看這串討論就知道大多數人都是有閱讀障礙的,未全程打方向燈不是沒打方向燈啊啊啊,總之這個無意義的法條應該要處理才是。
高速公路最討厭那種不打方向燈的或是打了只閃一兩下的
不符比例原則,違規比一些刑法和解還高?
該罰不代表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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