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iun wrote:
違規是事實,為何打行(恕刪)
因為台灣還算是法治國家,比例原則只是個說詞,主要的是裁罰單位忽略行政法庭所提出的那幾項法源依據。
(1)道交條例7-2條...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7-1條的民眾檢舉,很多都會被歸到逕行舉發部分,因為"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是個事實。
(2)道交條例85-1條...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3)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違規的確不應該也該罰,
但主管的裁罰單位竟然連 " 程序 " 都忽略就很糟糕了,有愧職位的擾民。
這是就樓主的新聞內容所講述的,完整的行政判決文我並沒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