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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拔大牌違停三重騎樓!車主:它是物品不能拖分隊長2法條打臉

應該平常太臭屁要不就是改管吵到人被檢舉.....那格局行人根本不會去走

車後那片牆也是廢棄物違建要拆除

他也可以報復性吹毛求疵檢舉把該區所有停人行道附近的違停機車依舉光根本不用跟警察爭論讓警察去開單

曉得 wrote:
可以在機車行的騎樓停(恕刪)
現在小孩都這樣玩弄法條是嗎?開BMW就當老大是嗎?這樣子也能凹的話,大家都來亂停車。台灣警察太軟弱了,應該硬嚴厲執法,全國人民都會支持的。
這位分隊長腦袋有點東西啊~
法條清楚、執法明確,打臉自己釋法的違停車主...
曉得 wrote:
BMW拔大牌違停三重(恕刪)


連停車費都花不起, 哦哦..搞不好加油也是95 一百
付了停車費, 就沒加油錢了..
疑!物品擋住騎樓,不就是大型垃圾嗎?清潔隊可以把他拖走啊
曉得 wrote:
BMW拔大牌違停三重(恕刪)

警察真是弱.....
如果警察遇到二輪大概是:
我先開單,如果有問題你就去申訴

結論:二輪比較好欺負
五味雜陳的人參
讓同樣2系列的車主感到汗顏
原來我跟這種咖開的是一樣的車
一定有靠山的啦,普通老百性哪會這麼敢去對抗公權力⋯⋯
什麼原因可以不開單?也不吊銷?
第12條第一項第七款 (可罰)
第12條第二項 (可吊銷)
第12條第四項 (可罰, 可移置, 可扣車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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